中文篇名 |
談ISA 315(2019 Revised)對風險導向查核之影響(二)──對受查者取得必要瞭解事項之擴張【公報釋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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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Discussion the impact on ISA 315 (2019 Revised) Amendment to Risk-Based Audit (I): Expansion of Obtain the Required Understanding from Client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將自今年12月15日起實施之ISA 315(2019 Revised),要求查核人員應設計及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以取得對受查者必要之瞭解,並同時辨認及評估「固有風險因子」建立「固有風險頻譜」,衡量個別項目對不實表達之敏感度,以期設計並執行妥適因應所評估風險之進一步查核程序。 | |
延伸學習 |
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48號了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規定,查核人員進行風險評估程序之目的等,對受查者的風險評估流程為何?與ISA 315實行之差異,得再進行探討。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95-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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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2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要件之解釋──評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04號裁定【學習式判解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