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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303 (39期) 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優先受償權【法規解讀】
中文篇名

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優先受償權【法規解讀】

英文篇名

Tax Collection Act Article 6: Priority in the Collection of Taxes over General Claims by Creditors

作者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編輯部

閱讀核心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催繳後仍不繳納,拍賣其不動產後所得價金,依稅捐稽徵法§6,土增稅、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等皆可優先受償,且稅捐稽徵機關不須具狀聲明參與分配。

關鍵詞

參與分配移送執行稅捐稽徵法稅捐優先受償權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303 (39期)

起訖頁

084-087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3030039011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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