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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307 (43期) 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期間之課稅客體辨析──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74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期間之課稅客體辨析──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74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Analysis of the Taxable Income of The Stock Exchange Income Tax: The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111) Pan Tzu No. 574

作者

李秉謙

閱讀核心

公司進行分割、收購或合併而為財產或股權移轉,依法免徵證交稅等,但持有該等進行合併公司股份等情事之股東,如持股因過程中轉換或交換而有已實現之所得,則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期間,仍有繳稅之義務。

關鍵詞

企業併購法所得實現股份交換股份轉換證券交易所得稅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307 (43期)

起訖頁

063-068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3070043008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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