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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410 (58期) 投資公司實質課稅爭議案件研析——探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9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30號暨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研析【爭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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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篇名

投資公司實質課稅爭議案件研析——探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9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30號暨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研析【爭點解析】

英文篇名

The Study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ve Taxation Cases of Investment Companies

作者

吳宏一丁意如

閱讀核心

國稅局對於實質營運公司發放股利前,個人持有公司股權調整由投資公司間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多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該等調整為規避股利所得稅。本文擬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9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30號判決於實質課稅之判定及舉證責任進行研析。

關鍵詞

原所得稅法第66條之8原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納保法第7條實質課稅舉證責任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410 (58期)

起訖頁

058-070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4100058007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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