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非一人公司型態有限公司董事涉訟時之公司代表【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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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Company Representative When A Director of a Non-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Is Involved in a Lawsuit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本文主要探討在非一人公司型態的有限公司,公司與董事之訴訟間,應由何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在現行實務上,若公司僅有一位董事,由股東推選訴訟之代表,若無法推選,則可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若董事會包含多位董事,則依被告身分決定代表人選。在現行制度的運作下可能因董事間關係導致原告代理人在訴訟上消極攻防,進而影響公司利益。為解決此問題,學者主張可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代表訴訟規範,允許符合條件的股東提起訴訟,然而仍無法防免於訴訟上消極攻防之情事,因此,本文建議參考國外法制如美國與中國,透過股東間之協議安排,使有意願提起訴訟之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確保股東能有效追究董事責任,進而保障公司與股東權益。 | |
延伸學習 |
為了保障非一人公司型態有限公司之股東,在現行法制之下,可以透過契約安排有限公司與股東之權利義務,並且允許股東得直接為公司提起訴訟,即可防免推舉出不合適之人於訴訟上,導致敗訴之情形發生,期盼未來修法時將有限公司與股東間權益事項規範於章程應記載事項中,以保障有限公司非董事股東之權利。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40-045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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