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傷外科醫師對意外事故保險人誤診的擔保責任

文章發表:2017/08/25

詹朝欽

BGH 2016 VI ZR 208/15 = NJW 2017, 1742

判決要旨

  1. 基於診斷及其準備措施以為正確治療方式判斷的常態內在關聯性,創傷外科醫師於公法面向而言的每一個措施都為意外事故保險人擔保可能發生的錯誤。
  2. 創傷外科醫師所進行急救同時也是公務實踐,須為意外事故保險人擔保在創傷外科範圍中可能發生的錯誤。
  3. 被告之適格依據創傷外科醫師必須記錄急診種類的報告而定。

事實概要

原告基於2010年3月3日的工作意外,向被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Schadenersatzansprüche)。被告為W醫院的主治醫師暨工商業職災保險機構(以下稱糾紛輔助人(Streithelferin))的創傷外科醫師(Durchgangsarzt, D-Arzt)。意外發生後,原告旋即被送往W醫院。途中,另一名女醫師立即為其施以治療,被告因此接替成為負責原告治療的創傷外科醫師。經X光檢查後,原告確診有「胸椎內傷(Prellung BWS)」症狀,被告則給予適合該症狀的雙綠芬酸(Voltaren Resinat)、泮托拉唑(Pantozol)等消炎藥,以達消炎、緩和之功用,並由其他醫師安排一般的治療方式(allgemeine Heilbehandlung)。藉此,原告期望可以恢復工作能力;若有惡化導致無法工作或有治療之需求,醫師也已安排了2010年3月14日的回診。然而,原告於3月12日又被送往醫院,並在救護車上接受另一名創傷外科醫師治療。經X光檢查後,這次則被診斷出有「後緣的第一節腰椎骨折(Fraktur LWK-1 mit Hinterkantenbeteiligung)」。原告旋即被送往事故發生地的醫院並在3月16日接受手術。糾紛輔助人則提供了工商津貼(Verletztengeld)與從2010年8月17日到2013年2月底20%的殘疾補助(Erwerbsmiderungsr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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