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治無效死亡病歷丟失,醫院是否應當承擔該責任?
文章發表:2017/08/16
王丽莎
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应当建议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案例分析】丢失病历,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案情
杨某因老年痴呆症住院期间,病情不断加重,后医治无效死亡,医院没有建议进行尸检。当杨某的家属要求复印封存病历时,医院却说将患者的部分病历丢失了。杨的家属向法院起诉,主张由于医院的错误导致杨某死亡,给家属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杨建的父亲因病5次入住该医院,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日下午,医院发现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病历尚未找到。
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医院对杨建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导致该病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酌定由大红门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
评析
病历资料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很多情况下都是关键证据。医院负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好患者的病历资料,方便患者需要时使用。但是,本案中,仅仅数月医院就把患者的病历弄丢了,导致患者无法证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违反了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无法提供真实的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其具有医疗过失。
【关联法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 本文授權資料來源:医药健康报告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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