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遭遇車禍,醫院急診救命。(是否只有家屬同意才可以進行醫療行為?)
文章發表:2017/09/18
王丽莎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但是,如果情况危急,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而一时无法征得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的,医疗可以为其实施医疗行为吗?这一问题在2008年孕妇李丽云死亡的案件中,更加引起了人们的思索。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既体现了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也能及时挽救患者的生命,维护患者的利益,是值得赞扬的。
【案例分析】意外遭遇车祸,医院急诊救命
案情
某日,李某在国道上遭遇车祸,右腿严重骨折,肇事司机逃逸,交警将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送到医院,李某已因失血过多昏迷,交警和医生都无法确认其身份,也无法及时通知其家人。而如果当时不立即手术,将有生命危险。经过医院医务科的同意,医院为李某实施了截肢手术。李某清醒过来后,对失去右腿一时难以接受,认为医院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擅自为自己截肢,侵害了自己的权利。经过交警和医院的耐心解释后,李某对医院的救治表示感谢。
评析
本案中,面临挽救生命的紧急时刻,既无法取得患者的同意,又难以取得患者家属的意见,在医务部门的批准后,医生立即为李某实施了手术,挽救了李某的生命。医院在这一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是合法行为。
【新旧条文对比】
旧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新法:
《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新旧法条对比说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方面,强调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比前者规定的更加具体明确,体现了突破知情同意需要的紧迫性;另一方面,强调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体现了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急切性。有了该条规定,当出现上述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可以放心地实施医疗行为救死扶伤了。
后记
告知后同意原则涉及的问题很多,作者曾对违反告知义务的类型进行过梳理,随后将推送此文,以飨读者。
- 本文授權資料來源:医药健康报告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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