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救護站救護不及時造成患者損害的,屬於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嗎?
文章發表:2017/09/30
王丽莎
救护站救护不及时致人损害,也属于违反治疗组织规范的损害责任。医疗救护站接到求救应当及时进行救护,由于过失而救护不及时,致使患者发生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不过,如果医疗机构的救护及时,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救护车不出车,借口因风沙大
案情
某日凌晨1时,某院救护车司机接到距本市20公里公社来电话,称有一产妇,产后胎盘滞留,接生员无法处理,病情危重,请求出诊抢救。此时,该院值班司机刚出车归来,认为风沙太大,能见度低,怕出危险,便要产妇家属等风小一些再来电话叫车。
产妇家属为了不耽误时间,徒步用担架和手推车将产妇送至医院,时已6时30分,经检查证实为产后大出血,呼吸、心跳均已停止。事后,产妇家属上告,认为医院借故不出车致产妇死亡,要求追究医院责任。
评析
按医院的有关规定,值班救护车司机接到呼救电话后应立即出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迟,这是救护车司机应负的职责。本案中,当班的救护车司机找出种种理由,未请示总值班,擅自决定不出车,延误抢救时机,从而致该产妇大出血而死亡。这也是医疗机构在组织管理上的过失,应当由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 本文授權資料來源:医药健康报告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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