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浥昕
平成28(わ)254 業務上過失致死傷被告事件 平成30年2月1日 長崎地方裁判所
判決摘要
長崎市某失智症照護機構因失火造成5人死亡,該棟建築物面向道路的入口位於二樓,結構上需要靠樓梯移動至每層樓,因預算考量未依消防法規設置自動灑水系統。在2013年2月8日事發當下,機構內收容的幾乎都是無法自行行走、需高度護理照護的高齡失智症患者,同一時段僅配置一名護理人力。
機構負責人(被告)雖辯稱對消防法規有誤解、和鄰近機構相比夜間僅配置一名人力並無不妥、該名值班人員於事發當下未及時撲滅火勢才導致意外,但法院認為依本件設施的構造及入居者的情況,被告應可想見一旦發生火災所可能導致之危險,且被告曾向業者詢價,理解設置自動灑水系統是可行的,卻未設置;又鄰近的機構其結構上之物理構造、防止延燒設備等與本件機構有異,於人力配置上不可同一而論。值班人員是因考慮到火勢猛烈,以救出住民為優先,處置上並無不妥。
因被告在營運管理上之過失,未充分保障入居者生命安全,導致住民死亡之嚴重結果,違反注意義務,依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緩刑4年。(2018年2月1日長崎地方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