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堪薩斯州檢之精神障礙犯罪上訴案

文章發表:2020/06/01

劉依俐

壹、案例事實

美國2020年的一個精神障礙犯罪的案件Kayler v. Kansas(克雷格訴堪薩斯州之上訴案),該案件審理大幅弱化以精神狀態辯護,提高辯方證明被告犯案時精神喪失之舉證標準至幾乎不可能程度。被告克雷格•卡勒2008年因妻子婚外情開始患有抑鬱症和強迫症,也對被控對同居兒女疏離及虐待妻子。儘管他曾就診精神科開立了抗鬱症暨抗焦慮藥物和助眠劑,但他拒絕按醫囑服藥。2009年他在妻子外訪祖母時,槍殺了妻子及其祖母與自己的二個女兒。 控方和辯方一致認為被告表現出嚴重的抑鬱症、強迫症,邊緣性、偏執狂和自戀型人格傾向。辯方鑑定專家作證,稱因卡勒的精神疾病他沒有做出合理的選擇而殺死自己的家人,並證稱其確實在槍擊事件發生時「暫時完全失去控制」。

貳、判決要旨

1.根據堪薩斯州的法律,陪審團並不能將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視為對犯罪的辯護,除非表明「被告缺乏被指控的犯罪構成要件所要求的精神狀態」。

2.《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是美國與其他國家中最常使用來診斷精神疾病的指導手冊。在該案的辯論討論中,質疑:如被告患有DSM中被認為是精神障礙的疾病是否足堪認定矣?據計算,美國五分之一的人患有精神疾病。故在此討論的是6000萬以上的人,難道都可以向陪審團提出以下問題:是否有能力知道犯罪時在做的事情在道德上是錯誤的?

3.辯方在二次辯論時向法官說明,僅靠DSM診斷不能讓被告就精神錯亂去說服陪審團, 至少還有其他兩個必要條件:首先,診斷的症狀之一必須是嚴重的思維障礙,在許多DSM疾病(包括最普遍的疾病,例如焦慮症和人格障礙)中,情況並非如此。第二,精神障礙和刑事犯罪之間必須有明確的聯繫。另外還有一點,從實際出發,辯護方必須能夠確保願意經宣誓就作證的精神衛生專家的作證-----沒有信譽良好的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會僅僅根據DSM診斷來做,一定會綜合其他發病實際精神狀態和病史、家庭背景、人格養成史,來綜合判斷。

4.蓋法律並非針對被告行為時是否清楚行為性質、質量和行為是非,而是對於殺「人」有「知及意欲」,堪薩斯州最高法院最終在不違反美國第八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情況下,大幅弱化精神錯亂的辯護,確認了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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