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疏失事例:導致產出唐氏症死亡胎兒(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0/09/25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事件原告X1為產婦、X2為產婦之夫,對A婦產科診所之院長被告Y1及醫師被告Y2提出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導致產出唐氏症胎兒並死亡的損害賠償訴訟。

原告X1為41歲之高齡產婦,其於平成23(2011)年間至被告之A診所接受產檢,並締結相關醫療契約。原告X1在懷孕13週時接受超音波檢查,發現胎兒後腦膨大,可能有先天性異常,隨後在院方建議下於懷孕17週時接受羊膜穿刺檢查。報告結果於檢查後3週出爐,被告醫師Y2在看過該報告後,做出錯誤解讀,其忽略該報告中表明胎兒具唐氏症之分析圖表,並對原告X1表示胎兒並無異常。

原告X1直到胎兒出生前,仍持續接受A診所之產檢,此期間,院方亦無表示胎兒有特殊問題;直到原告X1臨盆前最後一次產檢,才被院方告知「因羊水枯竭,導致胎兒衰弱,建議轉到其他醫院生產。」當日原告X1被轉送到B醫院急診,並緊急接受剖腹生產,原告X1產出胎兒D。胎兒D在出生時即有呼吸機能低下、無法自行排便之情況,B醫院醫師在看過病歷與羊膜穿刺報告書後發現胎兒D為唐氏症兒,同時告知原告X1。

胎兒D後因唐氏症新生兒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即「一時性骨髓異常增生症」(Transient Abnormal Myelopoiesis 以下簡稱TAM),在1週後轉院至C醫院。其後,又因併發TAM伴隨之「泛發性血管內血液凝固症」(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肝纖維化」及「肝功能不全」與「門靜脈亢進引發脾臟腫大及腹水」,導致胎兒D必須裝置人工呼吸器;胎兒D最後因唐氏症造成「肺部胸腺發育不全」、「肺化膿」、「瀰漫性肺泡損傷」等症狀,導致肺不張,終於併發敗血症,在出生後3個月死亡。

二、原、被告主張

(一)原告主張

羊膜穿刺乃高侵略性之檢查,一般來說若藉此發現胎兒異常而實行人工流產的可能性不低;再者,若原告X1本亦決定檢查結果異常時將實行人工流產。如被告Y2即時傳達檢查報告之正確結果,則原告X1即可能實行人工流產,而無生產胎兒D之結果。

又唐氏症新生兒因常見之併發症,諸如「先天性巨結腸症」、TAM等,亦有導致死亡之高可能性,即便罹患唐氏症之新生兒接受治療,也很難回復健康或維持生命,若被告Y2並無錯誤告知檢查報告之結果,胎兒D即不會因出生時患有唐氏症而導致死亡,故報告錯誤和胎兒D因唐氏症而導致死亡間存在相當之因果關係。

原告要求之賠償金項目如下:

  1. 對原告X1與X2剝奪實行人工流產機會之慰撫金500萬日圓;
  2. 律師費316萬1,630日圓;
  3. 對原告X1之來院慰撫金31萬1,800日圓;
  4. 對胎兒D之傷害慰撫金165萬4,500日圓;
  5. 對胎兒D之死亡慰撫金2,000萬日圓。

此五項總和一共為3,477萬7,930日圓。

(二)被告主張

即便報告結果認為胎兒具先天性異常的情況下,也並非所有產婦都會接受人工流產,故被告Y2就羊膜穿刺之錯誤報告與胎兒D之出生並無因果關係。

患有唐氏症之新生兒通常不被認定有死亡危險,實際上之結果亦為如此。若透過羊膜穿刺之檢查結果判定胎兒患有唐氏症,並無法得知該胎兒是否同時具重度併發症,亦無法得知是否將因併發症而死亡。又唐氏症新生兒病發TAM之機率只有10%,而TAM的早期死亡率僅有20%∼30%,故被告Y2報告錯誤與胎兒D因唐氏症而導致死亡之結果間,不具相當之因果關係......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期:醫師勞動權益之保障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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