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610 (2期)

201610 (2期)

201610 (2期) 企劃導讀

近年來,醫師過勞問題層出不窮,已經有多位醫師積勞成疾,甚至死亡,醫師納入勞基法深受醫界及社會注目,故而本期企劃特別以此為重點。首先〈醫師過勞職災判決評析─兼論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由陳亮甫與陳成曄二位醫界後起之秀主筆,分析醫師過勞的的處境與原因。作者並以一職災判決為例,探討工作負荷、工時認定及與有過失之問題,提出納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後對此類爭議應能賦予醫師有更有利的法律地位,以及從該案中延伸出納入勞基法後恐將面對的工時認定挑戰。

由於醫師工作內容複雜,工時認定相當困難。用餐時間及長短不固定、值班時可否休息、在醫療機構內待命、或醫療機構外待命皆是工時認定要點。此外,醫師受到其工作性質的影響,是否如同一般勞工可以自由自在地行使勞動三權,則不免令人有所懷疑。臺灣法制所師法的德國,除了對於我們最近的爭執焦點─工時,有著詳盡的規範外,由於工會力量的強大,採用罷工來達成簽署團體協約的目標,更屬常態。由於德國長期以來為臺灣法制的學習對象,也是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最早的發源國家,因此在許多面向上,均值得我們觀摩。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胡博硯副教授在〈淺論德國對醫生工時與勞動條件之規範〉一文中,先簡單地介紹德國的醫療體系,再就德國醫師的勞動三權進行討論,最後則是探究德國醫師工時的問題。

醫師勞動條件之問題,在鄰國的日本也相當受到重視。該國近年來在小兒科、產科等科別產生醫師不足之問題,其中一部分原因在於過重的工作壓力,也引起對於受僱醫師工作時間等相關問題之討論。與醫師勞動權益相關的重要訴訟之一,便是2005年關西醫科大學研修醫師事件,最高法院在該案件對於研修醫師是否為勞工表示意見。該判決在今日臺灣討論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之問題時,頗具參考價值。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臺北大學法律學系侯岳宏教授,特別在〈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日本法之判準〉一文中,一方面介紹日本關於研修醫師是否為勞工之討論,另一方面也概要地介紹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之日本現狀,以作為臺灣討論之參考。在日本,判斷是否屬於勞基法上之勞工,係以一、是否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進行勞動;二、是否獲取具有勞務對價之報酬;三、補強要素,來進行判斷。受僱醫師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且獲取報酬,自然屬於勞基法上之勞工。依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在立法前的研修醫師,只要符合上述判斷標準,即有被認定為勞工之可能。此外,從日本之經驗可清楚了解納入勞基法只是基本課題,在納入勞基法之後,工作時間如何依據相關勞動法規而調整,以確保不致過度加班,也是重要的問題。此部分在臺灣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後,也有持續觀察與檢討之必要。

臺灣護理人員於1998年7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但當時醫師被排除在外。考量點不外乎為醫療行業特性與醫師人力吃緊等因素。由於醫師人力不足,醫師在職場上工作時間相較其他職業為長,故而出現超時工作及過勞現象。除工時時數標準無法反映實務現狀外,醫師之工時認定亦面臨爭議,如:醫師人尚在醫療機構內之值班是否屬於工時?醫師在值班時間可否於值班室休息?醫師人在醫療機構外之待命時間是否為工時?醫師住在醫療機構內附屬宿舍,是否完全剝奪其休息時間之權利?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張婷助理教授在〈臺灣醫師工時標準之研究─兼論二則實務判決〉一文中,評析兩件實務案例:臺南高分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及臺南地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判決。由法院判決可知,是否適用勞基法與是否成立勞動契約係屬二事。是否適用勞基法屬政策面議題,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方才適用;至於是否成立勞動契約,係從人格上、勞務上、經濟上與組織上是否從屬進行實質判斷。關於醫師工時認定基準,由法院判決可知,值班時間係納入工時計算。是否納入工時計算,法院主張由性質加以判斷,如強制或學習。另外,工時是否過長在進行過勞、職業病或職業災害之判斷時,法院會採取比較方式,一方面與其他同身分者進行比較,如:與其他醫學生比較是否明顯過高;另一方面會與其他工作職業進行比較,認為醫學生工時雖高,但此為取得醫學臨床經驗之必經過程。至於工時之起算、院內與院外之範圍及服務之界定仍待基準形成。

在衛生福利部宣布2019年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後,我們除了持續注意法令增修的實質內容外,下一個更重要的戰場必須鎖定醫院治理。如果醫療院所財務運作及資源分配出現漏洞,即使醫事人員適用勞基法,也不保證勞基法上諸多權益的保障得以落實。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劉梅君教授於〈醫院治理:醫事人員勞動權益保障被忽略的環節〉一文中,介紹非營利醫院治理。美國從法律上(包括稅法及歐巴馬健保法案)課予這些醫院應負起的社會責任,特別是醫院對於所在當地社區的社會責任。即使是鄰近的日本也都在法制上要求醫院善盡公開透明的責任,以利民眾取得相關的資訊。劉教授主張醫院治理之良窳,關係到機構資產及財務運作健全與否,與機構內部資源分配的合理性,這些必然影響在其中工作之醫事人員能否獲得合理的勞動條件與福祉。例如,當醫事人員無法獲得確實的財務資訊,也無從獲悉董事會的密室交易,那麼他們意圖改善自身勞動條件之主張,很可能遭遇院方以醫務虧損或要大家共體時艱為由而被拒絕。由於醫療體系牽涉多方利害關係人,彼此間之利害關係非常複雜,因而一旦治理失靈,受害的不僅是病患,還有醫事人員及醫療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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