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入有毒性物質製造的仙貝其買賣契約效力
文章發表:2020/12/07
黃浥昕
昭和36(オ)30 為替手形金請求 昭和39年1月23日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判決 破棄自判 高松高等裁判所
摘要
日本米果(仙貝)製造商與販賣商,於1957年1月開始有生意往來。同年10月日本食品衛生法開始禁止使用硼砂,故製造商通知販賣商必須停止供貨,然而販賣商依然堅持並說服製造商繼續供貨。本件判決認為,製造商明知禁用硼砂,卻依然應販賣商之要求,讓含有硼砂之米果流通於市面,對公共衛生造成損害。因此雙方契約依日本民法第90條,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意即,販賣商並無義務向製造商承兌匯票,而撤銷二審判決。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日式米果(仙貝)的製造業者(被上訴人)要求販賣商(上訴人),承兌面額共計43萬5521日元的匯票,以支付從1957年10月左右至隔年2月間向製造業者購買的仙貝。雙方是在1957年1月左右開始生意往來,最初並不知道硼砂對人體有害。至同年10月底左右,製造業者從報紙得知依食品衛生法規定禁用硼砂,才開始研究不需使用硼砂的製造方法。但當製造業者聯絡販賣商,並表示必須停止供貨之際,販賣商表示「現在正是米果賣得最好的時候,我去衛生所時衛生所也沒有說甚麼,所以希望您還是繼續供應米果給我們,不會對您造成任何困擾的」,強烈要求製造業者繼續供貨。
二、上訴人主張:
此將有毒性物質(硼砂)混入仙貝製造的買賣契約,因違反民法第90條(公序良俗) 的規定,不具法律效力 。
三、判決經過:
一審及二審法院皆認為,本件販賣行為雖違反食品衛生法第4條2號,但不能僅以此為由,就認定本件契約違反民法第90條為無效。最高法院(1964年1月23日)撤銷二審判決。
四、相關法律規定:
日本民法第90條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事項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無效。 」
貳、判旨
一、判決理由:
米果的製造業者明知硼砂為有毒物質,也知道食品衛生法禁止混入食品出售,卻仍持續製造此商品,並應販賣商的要求供貨、進行交易,將其販賣予社會大眾, 很容易能理解到,這將對公共衛生造成損害。此類交易的契約違反了民法第90條,被視為無效。也就是說,上訴人沒有履行買賣契約的義務,因此也不必承兌匯票。因此,命令上訴人付款的一審和二審判決是不合理的。
二、判旨:
業者明知食品衛生法規定禁用硼砂等有毒性物質,卻仍繼續將其混入所製造的仙貝中交予販賣商販售,雙方所訂之買賣契約違反民法第90條(公序良俗) 的規定,被視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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