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針對眼藥水化學成分專利功效之判斷

文章發表:2020/11/20

黃浥昕

平成30(行ヒ)69 審決取消請求事件 令和元年8月27日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 判決 破棄差戻 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

本件上訴人為治療過敏性眼疾患眼藥水(日本專利公告號3068858號)的專利權共有人,本件發明的化合物為多慮平(Doxepin)衍生物(化學式11-(3-dimethylaminopropylidene)-6,11-dihydrodibenz[b,e]oxepin-2-acetic Acid ),功效為人類結膜肥大細胞安定劑。舉發人向日本專利局提出本件專利案的舉發,高等法院判決本件發明「不具有無法預期之顯著功效」。

最高法院(2019年8月27日)推翻高院判決,認為雖然功效類似,但本件發明的化合物在結構上與既有發明不同,也無法否認其功效已超出所屬領域技術人士能夠預測的範圍。高院在判斷「是否具有無法預期之顯著功效」時,並未充分檢討本件發明的功效在程度上與既有發明「是否存在差異性及不可預測性、是否明顯超出所屬領域技術人士能夠預測的範圍」,僅以在優先權日當時已存在具有相同功效的其他化合物,以及能夠容易地想到將本件發明的化合物應用於本件用途等前提下判斷,有審理未盡之處,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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