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得、販賣及移植臍帶血──以違反再生醫療法等罪名判處徒刑(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5/10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被告為臍帶血銀行之代表董事及實質經營者,管理甲、乙兩間臍帶血公司,並負責臍帶血的儲存(甲公司)及銷售(乙公司)等業務。被告公司對被害人等謊稱其所轉讓的臍帶血將用於研究目的,因而取得被害人等無償轉讓的臍帶血,涉嫌詐欺罪共兩件(公訴事實一)。又與診所管理者及經營臍帶血批發的業者共謀,在未依法向厚生勞動省提交「第一種再生醫療」計畫的情況下,就以治療大腸癌、腦性麻痺、抗衰老、預防胰臟癌復發等目的,擅自將經過細胞分離和冷凍等操作的他人臍帶血解凍後,透過靜脈注射等方式進行臍帶血移植,涉嫌違反再生醫療法共兩件(公訴事實二)。在應屬於公司所有的臍帶血遭搜查機關查扣、執行假扣押保管之際,被告還與經營臍帶血批發的業者共謀,將臍帶血轉讓給診所的代表理事,涉嫌業務侵占罪(公訴事實三)。

二、犯罪事實

(一)公訴事實一

2014年12月27日,辦事處位於茨城縣的甲公司對想委託該公司保管長男臍帶血的被害人A(當時38歲)表示:「希望您能提供臍帶血進行研究」,並讓A閱讀「提供之臍帶血將用於再生醫學發展的研究」的臍帶血供應同意書,但事實上,其並非打算將臍帶血用於研究目的,而是打算透過乙公司進行仲介再高價出售給醫療機構。甲公司意圖使A誤信並同意無償轉讓其長男的臍帶血1個(售價相當於80萬日圓),係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2015年2月9日,甲公司再次以相同手法,於電話中對欲就長男及次男的臍帶血委託保管契約提出解約申請的被害人B(當時56歲)表示:「您的臍帶血是否可以讓我們使用於研究開發呢?是否可以讓我們使用於再生醫學的發展呢?」亦出示了上述的臍帶血供應同意書,使被害人B因此陷於誤信,同意無償轉讓其長男及次男共兩個臍帶血(總售價相當於150萬日圓)給甲公司,係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二)公訴事實二

被告與C、D及E共謀,於開設於大阪市的丙診所內施行屬於再生醫療法中「第一種再生醫療」的「他人間臍帶血移植」,並由F和另外1人將分離調劑後的他人冷凍臍帶血解凍後,投與至患者身上,於2016∼2017年間共計施行三次。以上行為,丙診療所的管理者C未依法向厚生勞動省提交任何有關「第一種再生醫療」的提供計畫。此外,被告又與G、H及I共謀,於開設於東京都的丁診所內施行同上的「他人間臍帶血移植」,於2016∼2017年間共計施行六次,並由J和另外3人將分離調劑後的他人冷凍臍帶血解凍後,投與至患者身上,同樣也未依法向厚生勞動省提交提供計畫。

(三)公訴事實三

2016年11月間愛媛縣警察總部的司法警官查扣了664個臍帶血,其中的649個尚在假扣押保管期間,就遭到被告與E共謀侵占,先後兩次、各將1個臍帶血轉讓給前述的共謀者,亦即丙診所的代表理事D......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8期:居安亦思危──漫談醫療與保險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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