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B型肝炎感染之國賠集體訴訟案(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5/31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事實背景為日本政府在1948年頒布預防接種法(昭和23年6月30日法律第68號)後,規定全國6歲以下嬰幼兒必須集體接種B型肝炎疫苗,但因未明文禁止共用針頭以致接種者感染B型肝炎,受害者於成年後併發慢性肝炎,最後提出國賠集體訴訟。

2011年1月11日,札幌地方法院提出「和解方案說明書」,提供雙方在賠償金額等和解內容上之參考。2011年6月28日,全國B型肝炎訴訟原告團與日本政府達成和解,在本件和解書中,雙方基本上同意法院提出的和解條件,且若於法條解釋及運用上有疑義之情形,將充分尊重札幌地方法院所提出的「和解方案說明書」之內容。2011年12月16日,眾議院通過「有關特定B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給付金的支給等特別措施法」(特定B型肝炎ウイルス感染者給付金等の支給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該法於2012年1月13日公布施行。

本件原告X、Y亦為上開疫苗接種事件中受害者,但因不服賠償資格之決定,和解破局,原告分別提起本件訴訟(如圖1所示)。

在本件和解書中,依照B型肝炎的病態進行區分的和解金金額如下:

(一)死亡,肝癌或肝硬化(重度):3,600萬日圓。

(二)肝硬化(輕度):2,500萬日圓。

(三)慢性肝炎(除下述(四)、(五)者):1,250萬日圓。

(四)慢性肝炎(發病後至提起告訴已經超過20年以上,現正接受治療者):300萬日圓。

(五)慢性肝炎(發病後至提起告訴已經超過20年以上,不屬於(四)者):150萬日圓。

(六)無症候性帶原者(除下述(七)者):600萬日圓。

(七)無症候性帶原者(一次性感染者,或從出生後至提起告訴已經超過20年以上之兩次感染者):50萬日圓。

又,律師費相當於上述各和解金的10%(若於2011年1月11日以後提起告訴者則為4%)。

二、雙方主張

本件被告主張有關原告等人對於慢性肝炎發病之情形,就算曾經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但從事件發生起算至今,除斥期間已過,原告等人之請求權即行消滅,應歸屬於特別措施法第6條第1項第7號的「慢性肝炎發病後至提起告訴已經超過20年以上,現正接受治療者」,基於該法規定,原告X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08年7月30日(時年50歲),因此原告X的賠償金額應為和解金300萬日圓再加上相當於和解金額10%的律師費,共計為330萬日圓;原告Y因為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12年2月29日(時年59歲),依該法第7條第2項,若於2011年1月11日以後提起告訴的情況,律師費相當於和解金的4%,因此原告Y的賠償金額應為和解金300萬日圓再加上相當於和解金額4%的律師費,共計為312萬日圓。

對此,原告等人主張除斥期間的起算時點應為「e抗原陰性慢性B型肝炎」發病之際,亦即原告X之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應為2008年(時年50歲);原告Y之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應為2004年或2007年(時年51歲或54歲),皆未超過除斥期間。故本件原告等人既從發病後至提起告訴,時間均未超過20年,和解金的金額應該是1,250萬日圓......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1期:人生走到白髮時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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