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犯假釋申請案之Static-99量表操作範例(實務講座)

文章發表:2023/03/01

林順昌

壹、 問題之提出

Static-99量表的操作應先熟悉並參考編碼規則,所需資訊包括:自陳報告、過去的治療效果、評估者的可靠性、性罪犯獲釋後未犯罪的時段、當前的罪行是否出於性動機、性犯罪的定義、控訴或定罪的日期、犯罪類別、偽累犯、犯罪前科,以及特殊情況如何適當計分或排除。然而,我國司法實務從2008年引進Static-99量表於性侵加害人的危險評估後,慣以口白式直譯而過度簡化概念,且未留意西方法制與本土的差異,導致子題判斷與原版南轅北轍,不免有評估失真之虞,後續的社區監督也因此滋生矛盾。鑑此,爰擬範例重申量表原意,俾釐清相關概念。


貳、 案例操作範例

一、案例說明

某甲因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3年8月,今服刑已達假釋形式門檻,依刑法第77條第2項及第91條之1規定評估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茲述如下:


甲男24歲時在網路聊天室結識15歲的A女,隔月以介紹工作為由相約,碰面後卻將其載到偏僻處,進而以玩具手槍威脅,強行撫弄其性器官,詎料A女適逢月事致甲男手指沾血,敗興之下憤撕A女裙角並將其推倒而致小腿受傷,揚長而去。2週後,又以假名邀約網友16歲B女,卻遭其已約朋友至KTV歡唱而拒絕。甲男憤而前往該處堵人,並掏出玩具手槍恐嚇B女隨行友人(14歲C男及15歲D女),然後強行帶走B女。B女被載往山區途中見路人經過,遂朝路人丟擲手鍊大聲呼救,嗣經民眾報警而獲救。


全案經法院對A女部分,依刑法第221條判處有期徒刑3年(傷害罪未經告訴),對B女部分依第302條判處10月,對C男、D女各依第305條判處2月,最後依第51條定應執行刑3年8月。


關於成長背景及性偏差史,從其自陳得知:甲男現年26歲又9個月,大學畢業,排行老么,上有二姐,大姐嫁居新北,離婚並獨力撫養子女,二姐嫁居新竹。甲男10歲時父親對母家暴,後來獨居彰化老家,務農維生;母親則帶著子女投靠娘家。甲男15歲時,曾與母親拜訪姨媽,趁無人之際於後院猥褻姨媽孫女的胸部及陰部,嗣經表姪女大叫,而被母親訓斥。16歲時以露陰方式在廁所一角猥褻別班女同學,嗣經少年法庭裁定保護處分。19歲時在捷運站尾隨某女,並以手機偷拍裙底及如廁過程,嗣經保全人員扭送警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


二、依Static-99量表編碼準則的評估

第1題“Age at release from index sex offence”意指性罪犯「受釋放時年齡」(假釋申請時的評估)或「受評估時年齡」(受評者在自由社會),此項依年齡區段編成四種分數(1、0、-1、-3)。甲男如順利呈核假釋,出獄時推估為27歲,落在第一區段,應計1分。


第2題“Ever lived with a lover”,Static-99官方網站表示以「曾與親密伴侶一起生活至少兩年」為標準,但強調在缺乏可靠資訊之下可以忽略而計0分。理由有三:(一)曾有親密伴侶生活,不能確保其已具備正確的兩性互動認知。(二)曾有親密伴侶生活,不能確定現有具備家庭支持及生活監督功能的伴侶。(三)親密的定義與性衝動的自我處理能力並無直接關聯。因此,本題應聚焦在「兩性互動認知」、「家庭支持及生活監督功能」及「性衝動的自我處理能力」的判斷,三者兼具時,始能計以0分。甲男雖與母親同住,表面似有家庭支持及生活監督功能,但審度過去的性偏差,均發生在與母親同住的時期,顯示其母並無監督功能。而「兩性互動認知」及「性衝動的自我處理能力」亦無跡象可證,故本題計1分。


第3題“Index non-sexual violence”譯為「非性的暴力標記」或「指數型非性暴力紀錄」,判別焦點在「性關聯以外的暴力行為史」,不接受自陳報告(self-report),但應涵蓋少年及成年時期的犯罪紀錄。判斷關鍵為:(一)同一個犯罪事件涉及不同的被害者;(二)犯罪事件伴隨與性無關的暴力攻擊;(三)受攻擊的被害者被移置無立即生命危險的區域。甲男意圖性侵B女而持玩具手槍恐嚇C男、D女的舉動即屬之,故本題1分。


第4題“Prior non-sexual violence”譯為「先前的非性暴力」或「非性的暴力前科」,此項判別的焦點也在「性」關聯以外的暴力行為史,不接受自陳報告。其與第3題之差異在於本題不強調與性犯罪在同一個事件當中,不考慮是否移置安全區域。本案非性的暴力包括撕破A女裙角並將其推倒受傷、強行載走B女及恐嚇C男、D女,惟傷害部分未經告訴、妨害自由及恐嚇係意圖性侵B女的前置行為,皆不能論為「先前的非性暴力」,故本題0分......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4期:美容醫學之就醫安全與患者權益  訂閱優惠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品評家

月旦知識庫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