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中人骨的處置權(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3/04/10

陳叔倬

壹、 前 言

2017年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布農族人發現自己祖先的有碑墓葬人骨在1960年時,以遷移墓葬為由,被臺灣大學醫學院運回收藏,期間並發表數篇體質人類學研究論文。為此,馬遠布農族人向臺灣大學提出歸還之訴,組成自救會向各界陳情。至今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共提出四次質詢,監察院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並與臺灣大學進行多次協商。臺灣大學於族人提出訴求當下即表達同意歸還之意,惟如何歸還仍未達共識,仍在持續協調中。


2019年因執行牡丹社事件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學者提到英國愛丁堡大學藏有牡丹社事件頭骨四例,並提到此四例也曾進行過體質人類學研究。此案同樣引起立法委員關切,經與愛丁堡大學聯繫,愛丁堡大學同樣地表達同意歸還之意,今原住民族委員會正在研擬歸還方案,待方案研擬完畢即可連繫歸還。


前述此兩案之所以發生,皆起因於體質人類學研究。人骨是體質人類學研究的重要材料,是建立該學科知識的基礎。在歐洲、北美、澳洲、紐西蘭數千個博物館與大學中,數以百萬計的人骨被收藏。這些人骨包含以科學及醫學研究名義收集的美洲、大洋洲、非洲和亞洲的各地原住民族。上世紀末美國國會預算辦公室(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報告中提到,在聯邦預算支持的博物館中,美國原住民人骨收藏超過20萬件。此外,另有30萬至250萬印度人骨被各博物館及私人機構收藏。


隨著人權逐漸受到重視之際,博物館與大學過去收藏的人骨,引發爭議。從西方科學的觀點,收藏人骨與人體遺留是保存重要科學標本,有其必要。但從原住民、尤其是遺留後代族人的觀點,尚未討論到這樣的研究是否具有學術價值,收藏人體遺留即是冒犯祖先、侵害人權、階級宰制。在國外,近年來越來越多博物館與族人經溝通後,展示下架或返還祖先人骨。


美國則是立法規範美國原住民墓葬人骨的返還。美國原住民社群自1980年代開始推動,促使1990年國會通過美國原住民墓葬保護與返還法(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ion and Repatriation Act, NAGPRA),取得實質參與管理,以及要求返還的權力。於2015年提交給國會的年度報告中(至今相對完整的年度報告),181342件人骨列入清單,18184件人骨已返還。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案實行至今30年,並非所有列於清單的人骨都返還部落,亦有族人與機構協商後,決議持續保留在機構內。


國內在發生馬遠人骨、牡丹人骨返還訴求時,幸好兩案的收藏單位都同意返還,並未出現衝突。但關於如何返還,雙方仍有許多不同的意見。這與我國對於人骨所有權,以及研究管理權未有清楚的法律規範有關。本文嘗試將現行法律中關於人骨所有權、人骨研究管理權的相關法規歸納整理,提出其中充足以及不足之處,以作為未來相關事件發生時的參考。


貳、 有主人骨

本文所指的人骨,僅限於死亡後、軟組織腐化後的人骨。即使屬腐化後的人骨,猶具有以下特性:死者、屍體、人體器官等。從個人權力行使的角度來看,人骨雖然是死者本人,但死者在法律上,並無宣告權利的能力。按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死者對於自己死後人骨的處置並沒有權利,此時是否有關係人主張權利,至關重要。即以人骨處置時是否有關係人存在,將人骨分類為有「有主人骨」與「無主人骨」。


我國規範人骨最主要的法律,是殯葬管理條例。條例第一條指出「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其中個人尊嚴一詞,凸顯出死者為具有人格性之物。也因為如此,對於人骨的處置,原則以殯葬行為為主,並且應於殯葬設施內進行。該條例第70條指出,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我國法院實務上亦強調人骨為具有人格性之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民事裁判被該院選為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其裁判要旨認為,屍體為遺產雖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不同,限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屍體因殘存著死者人格而屬於「具有人格性之物」,基於對人性尊嚴之尊重,其處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故繼承人取得其所有權後,因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而不得拋棄。


有主人骨經常以以下形式出現:有碑墓葬人骨、及舊社人骨。有碑墓葬人骨專指立有墓碑、清楚死者身分的人骨。這類墓葬多屬於清代至今閩客移民及其後裔、1949年後外省移民及其後裔或19世紀至今信仰西方宗教者的墓葬。這些墓的墓碑文字會清楚交代立碑者與死者之間的關聯性,立碑者即是法律上所稱的關係人。關鍵點在於墓碑的保存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提供足夠的資訊得以連結至今日卑親屬。即使在遷葬時間距今400年前埋葬的臺南市水交社前清墓葬群時,仍可發現保存完好的墓碑。完好的墓碑能有效提供死者訊息,則墓中人骨可歸類為有主人骨......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2期:談HIV防治與患者權益保障  訂閱優惠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品評家

月旦知識庫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