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精卵捐贈生殖及匿名制的變遷:以英國規範發展為例(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4/06/12
壹、前 言
涉及第三方精卵捐贈的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家庭、親屬、關係和個人身分的定義,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自2007年臺灣實施「人工生殖法」以來,對第三方捐贈生殖子女與受贈夫妻、捐贈者之間法律關係進行了明確規範,並採取嚴格的匿名制。隨著精卵捐贈規範和技術的不斷發展,透過第三方捐贈進行試管嬰兒的助孕科技的實作樣貌也發生了變化。從2007年328個週期(包括123次精子捐贈和205次卵子捐贈)增加到2019年4,180個週期,超過總週期的9%。即使在疫情間使用捐贈精卵的週期減少一半,但預計疫情過後的這一趨勢仍將持續上升。
在允許使用第三方生殖細胞捐贈的國家中,各國的捐贈制度受到資訊開放和後代知情權等價值觀的影響,逐漸進行改革,以保障三方當事人權利與福祉。英國跟臺灣一樣有明確規範,訂定有人類生殖與胚胎學管理法(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HFE Act),因由於社會文化因素和第三方精卵捐贈子代的倡議和遊說,英國從1991年的匿名制轉變為2005年後的捐贈者身分揭示制。2023年將是新制度下出生子代成年並可申請獲得捐贈者身分資訊的法定年度。英國正見證著第三方精卵捐贈規範的重大變遷,這對於我們以比較觀點檢視台灣第三方精卵捐贈規範的改革方向有所助益。
本文將從20世紀中期英國醫學期刊開始提及使用捐精治療男性不孕症的歷史背景開始,探討早期診所如何實施人工捐精。然後,筆者將分析三份由英國衛生部與醫學會發起的調查會報告的立場和匿名制的爭議。接著,追蹤1990年正式立法的人類生殖與胚胎學法確立匿名制的過程,以及面臨的挑戰和回應方式。最後,闡述2004年修法引入身分揭示制的發展。除了規範重點,本文也將說明社會氛圍、遊說團體、相關案件如何影響英國第三方捐贈從匿名制朝向身分揭示制的變遷,以及附隨的挑戰。最後提出針對臺灣修法前的準備工作建議。
貳、第三方精卵捐贈生殖
所謂的第三方生殖細胞捐贈生殖,是指夫妻或伴侶中有一方因為生理因素,而無法生產足以受精、著床的精子或卵子。此時需要借用第三方的健康生殖細胞,與受贈夫妻另一方伴侶的生殖細胞受精為胚胎,植入女性體內。對於女同志伴侶,雖然她們可能沒有生殖健康因素的限制,但若欲懷孕,仍需透過捐精的方式,將精子與其中一方的卵子受精植入。這也適用於單身女性。至於男同志伴侶,他們可能需要使用自身的精子與代孕對象(或第四方)提供的卵子進行受精形成胚胎,再植入代孕女性的子宮。
在臨床上取得捐贈精卵的難易程度受技術及應用方式影響而有所差異。捐精流程中,男性捐贈者透過自慰收集精子。早期未受到HFE Act規範前,可以未經過任何醫學篩檢(包括性病或是傳染病)就自行使用。收集的精子會進行冷凍,早期主要採用慢速冷凍(保存期限1年內),而2000年之後開始普遍使用的玻璃化快速冷凍(vitrification),將精子分裝儲存在液態氮中,保存期限可達10年。相對於精子,卵子由於其細胞結構,在慢速冷凍過程中容易受損,細胞存活率不到三成。早期的卵子捐贈手術,需要捐贈者與受贈者的生理週期調整,取卵後立即授精,再植入受贈者體內。這種情況下,多半只能依賴認識的親友協助捐贈卵子。直到玻璃化冷凍進步,能避免冰晶的形成,減少對卵子的傷害,也降低冷凍保護劑的濃度與化學毒性,卵子細胞的存活率逐漸在2010年前後達到九成以上。有了這樣的技術前提,人工生殖機構才開始具備建立卵子庫的能力。
具備精卵冷凍技術,是進行第三方捐贈生殖的首要步驟。然而,如何找到適當的捐贈者,以及如何規範捐贈者、受贈者和出生子代的權利義務與法律關係,則是決定生殖細胞捐贈體制是否能順利運作的關鍵要素。這牽涉到社會和政府是否準備好開放捐精或捐卵的問題。若開放,如何管理相關三方的資訊,是要採取何種程度的匿名制或是身分揭示?捐贈者應得到何種程度的補償?是僅領取少量金額以彌補其參與人工生殖流程的車馬費與工作費用?還是將其視為珍貴的人體細胞捐贈,給予近似商品交易模式的高額費用?每位捐贈者可以協助產出幾個後代才被視為合適?第三方精卵捐贈協助人工生殖的規範,面臨諸多待決定且需要妥善設計的流程。這是人工生殖科技發展所帶來的法律、倫理與制度設計的挑戰中,最為複雜的議題之一。受限於篇幅,本文將僅討論第三方精卵捐贈生殖與匿名制在英國的興起與轉變。
參、英國第三方精卵捐贈之規範與爭議
身為全球第一個試管嬰兒Louise Brown誕生的國家,英國政府與民間一直以積極的態度投入人工生殖科技的研究與治理。根據1990年的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 Act 1990(HFE Act 1990),英國政府於1991年設立獨立機構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HFEA),其職責包括核准、監管登錄、制定政策與指引,以確保英國國內的人工生殖使用合法、安全與品質,其中也包括涉及第三方的精卵捐贈制度。然而,早在HFEA成立之前,精卵捐贈生殖的法律議題就在英國社會引起廣泛討論。
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的技術要求相對較低,自英國醫師於1930年代開始在診間治療男性不孕時,便已成為一種常見的治療方式。在1945年,婦產科醫師Mary Barton及其研究團隊在《英國醫學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發表了一篇論文,詳細討論他們進行的人工授精案例,其中包括使用捐精者(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 AID)的情況。這種情況可能出現在男性家族中有遺傳性疾病(如聽障或傳導神經疾病)的情況,或是由於男方不孕(包括先生不願進行治療或妻子未告知不孕的先生以保障其男性自尊)而需要採用捐精的方式。當時並不存在精子庫,因此如何找到捐精者主要取決於醫師的安排。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醫師能夠得知捐精者的身分和背景。例如,丈夫的兄弟可能是最方便的潛在捐贈者,但由於雙方都會知情,可能日後對三方會帶來情緒衝擊,因此Barton醫師提倡匿名捐贈。此外,她還強調捐贈者不能有遺傳疾病,必須清楚了解其家族病史,且不能有酗酒、犯罪或是結核病等情況。外型也不能太特殊,以免容易被辨識出來。這反映了Barton在論文中提到AID時所透露的優生考量。該診所對捐贈者的篩選條件包括:已經有婚姻內的小孩、年齡約在30~45歲間、由其家庭醫師提供體檢資料、通過梅毒等傳染病檢測、血型與種族至少與受贈父母其中一方相同 。
可以想像在當時能符合上述條件的捐精者難尋,為因應此困境,Barton醫師建議捐贈者的一次精液份量可以進行20次人工授精。為避免單一捐精者參與太多懷孕案例,可能導致下一代近親結婚而不自知,她建議每位捐精者協助出生的小孩數目不超過100個。當時由於缺乏相關法律規範,Barton醫師特別諮詢法律專家以確保捐精生殖的合法性。她要求不孕丈夫必須在子代的出生證明上登記為父親,以確保小孩被視為婚生子女(儘管之後丈夫仍可能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同時,醫師也必須要求夫妻簽署文件,明確說明是當事人要求使用捐精,並將此文件密封保存,在醫師過世後將此文件銷毀,以確保病人隱私。Barton強調,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病之間的互信可能比正式的法律規範更為重要,因為第三方捐贈生殖牽涉太多複雜的人性與情境。
Barton醫師這篇涵蓋了丈夫與捐精者的人工授精論文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反對者批評這個作法觸及了多項基督教文化所貶抑的行為與價值,如自慰、通姦、非婚生子女等。1948年,公共道德委員會(Public Morality Council)在倫敦召集會議,要求將AID列為非法行為。儘管該提案並未成立,但卻讓人工授精蒙上污名,致使此項做法多採取隱密進行。與此同時,1958年的民事案件Maclennan v. Maclennan,原告為Maclennan先生,爭論妻子未經其同意就使用捐精而懷孕生子,指控其犯有通姦罪。承審法官在裁決中指出,通姦罪法規檢視的是「行為」(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交)而非「結果」(非丈夫精子所生後代)。然而,此案的舉證責任落在太太身上,她必須證明孩子是由人工捐精所生,若是無法證明,通姦罪才會成立。法官同時指出,未告知先生而使用人工捐精已經傷害婚姻本身。這個案例凸顯出當時人工授精所牽涉到的倫理、法律以及家庭價值觀的重大爭議。
肆、調查會階段:Feversham, Peel, and Warnock Committees
為因應此類爭應,英國政府於1960年成立Feversham Committee,負責調查AID所涉及的法律與倫理議題。Feversham Report對於AID抱持批判態度,認為若不予以禁止,則應該進行妥善的規範與管制。然而,禁止可能會導致AID地下化,而過度規範管制則可能侵犯醫師的專業權力。報告指出,發布指引可能會向醫界與社會傳達鼓勵AID的訊息,顯示了此一議題的複雜程度。該報告的結論為:雖然強烈不鼓勵使用AID,但由於尚未有法律可加以規範,因此使用該方法並不構成犯罪。對於當時採用的捐贈者匿名制以及父母對小孩保密的現象,該報告也表示接受,同時提醒強調子代知的權利最後可能會使AID制度難以為繼。報告的相關建議還包括:未經丈夫同意的AID可能成為離婚理由,未婚女性不能使用AID等。這些建議旨在法律與倫理的框架下,找到一種既能保護各方權益又能因應社會需求的平衡點。
Feversham Report代表因宗教、文化因素而反對AID的聲音,即使這類聲浪不斷,但出於對男性不孕治療的需求,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在1968年仍將人工捐精(包括AIH與AID)納入其服務範疇。1971年,英國醫學學會成立Peel Committee,由曾任皇家婦產科醫學會主席的Sir John Peel負責調查AID的使用狀況與民眾態度。與1960年的Feversham Report相比,Peel Report的內容反映了10年來英國社會對於人工授精更加接受的態度。報告建議將捐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時要求NHS認證的私人診所和精子庫嚴謹管理使用者資訊。Peel Report 還首度提出需要對AID使用的社會效應進行學術研究,包含對家庭關係的影響。儘管這些建議並未立即實施,但英國社會在1978年迎來全球第一個試管嬰兒,再度引發各方對於生殖與家庭的定義。人工生殖技術展示了小孩的誕生不必完全依賴夫妻的結合,只需要精子和卵子受精即可。
在Louise Brown的4歲生日時,英國政府邀請哲學家Mary Warnock主導一個由臨床醫師、科學家、律師、神學家組成的委員會,評估並提出試管嬰兒等人工生殖科技使用的建議。這份1984年完成的Warnock Report在英國人工生殖史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對之後HFEA Act 1990的精神與內容產生深遠影響,此處只討論與第三方生殖相關的內容。Warnock Report支持匿名制,同時也支持因此方式出生的後代有權利知曉其親生身世,認為這過程未必需要涉及捐贈者身分的揭露。在出生證明文件上,受贈夫妻被法律認定為小孩的合法父母(母親的丈夫為父親),但報告建議附註「經由捐精」,以確切文件能保留小孩的真實遺傳紀錄。報告認為匿名制不僅保護捐贈者的隱私,同時也保護受贈家庭免受未來第三方的干擾。此外,這份報告對於誰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抱持著較開放的立場,建議不限制只有已婚夫妻才能使用。儘管當時英國尚無因為捐卵而出生的案例,報告認為精卵捐贈的規範應該一致,特別是英國法律強調懷胎生產者才具有孩子的母親身分。對於委託代孕夫妻,報告指出他們必須在孩子出生後透過正式領養程序,方可成為孩子的法定父母。這些建議展現了力求平衡各方權益與考量當時社會價值的發展。
伍、人類生殖及胚胎學管理機構及法案階段:HFEA以及HFE Act 1990
1990年制定的HFE Act將Warnock Report的諸多建議提升到法律規範層級,精卵捐贈生殖中涉及的三方權利義務有了更為精確的規定。其中包括:確保小孩能保有婚生子女的身分,受贈夫妻不需要在出生證明上提供「不實資訊」(但也不需要註記「經由捐贈」文字);捐贈者被排除於小孩各種法律責任之外;小孩有權利知曉自己是透過第三方捐贈生殖而出生,然而是否、何時、如何告知並未被法律明確規定,而是由受贈父母自行決定;此法案採取匿名制,但允許小孩成年後申請得知捐贈者的限定資訊(如外型描述、職業、興趣),但非確切身分。雖然當時英國政府鼓勵使用第三方精卵的父母在子代成長早期階段告知小孩是透過此方式出生,然而僅有少數異性戀父母選擇告知孩子。法律規範促進了當時社會對人工生殖科技的接受度,也使得相關人士更願意開放討論精卵捐贈的相關議題,但實際執行情況仍繫於這些父母的決定。HFE Act 1990也預測英國社會未來對於捐贈匿名制的態度可能會有所轉變,因此同時也設計了第三方捐贈生殖資訊的集中管理系統,以回應未來可能轉向非匿名制的情況。
當1980年代取卵技術逐漸成熟時,捐卵手術也大多是秘密進行,直到HFEA成立並建立規範。在此之前的精卵捐贈紀錄往往由負責的醫師銷毀,甚至未被妥善登記,形成了一種未受規範的匿名捐贈制度。然而,HFE Act 1990的實施要求精卵捐贈以匿名制進行,受贈夫妻及因捐精捐卵出生的子代不得獲知捐贈者的真實身分資訊,只有HFEA該組織基於以下三個理由保留捐贈者個資:如果出生嬰兒患有遺傳性疾病,可以避免捐贈者再度捐贈;精卵捐贈所生子代日後可以得知結婚對象是否有禁止結婚的血緣關係;如果社會對於匿名制的態度發生改變,留存的資訊也可在未來開放。HFE Act 1990通過後,1991年登錄的有134個捐卵進行的試管嬰兒週期,到了2019年這個數字超過20倍(3,058)。自1992年至2019年,有超過70,000名小孩是透過英國生殖機構執行的精卵捐贈而受孕出生。而2004年至2016年間登錄使用捐卵案例有17,000位,使用捐精者有8,000位。使用AID的案例數從1991年的2,400例逐漸下降到2006年的900例,主要原因在於ICSI技術的進步,使得更多男性不孕病人可以使用自己的精子進行IVF療程。然而,自2006年英國婚姻平權法通過後,女同志伴侶及單身女性使用捐精進行人工生殖的案例數目大幅上升,於2019年達到2,800案件。
根據HFE Act 1990,使用第三方精卵捐贈而生的後代,在16歲達法定結婚年齡後,有權查詢得知其結婚對象是否與其有遺傳上之關聯。而當子代18歲成年後,可以向HFEA申請確認自己是否是透過第三方捐贈生殖而出生。至於其他關於子代可以得知捐贈者的資訊,則取決於當年診所在規範內告知受贈父母的內容,以及父母願意告知小孩的內容而定。匿名制運作沒多久就受到國內外事件的衝擊。在此之前,生殖診所通常會協助配對外型與血型近似的捐贈者給不孕夫妻,並且鮮少鼓勵這些夫妻向小孩揭露相關事實。然而,隨著受贈夫妻和得知事實的成年子代的增加,他們對隱匿模式感到不滿。加上英國的「兒童保護法」(Children Act)在1989年通過,法律與社會氛圍更強調孩童的權益。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支持揭露制的支持團體開始出現,Donor Conception Network(DCN)是由受贈家庭於1993年成立,主張揭露制度。兒童福利組織「兒童協會」(The Children Society)在1998年提出因第三方捐贈而出生的子代,應該像被領養的孩童一樣,有權取得捐贈者的資訊,以確保其相關權益(知的權利、取得自身健康資訊的權利)。在同一時期,歐洲部分國家也開始向開放捐贈者身分的趨勢發展,例如瑞典在1985年修改制度不再使用匿名制。在1998年,英國開始將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內容納入國內法規範。這些國內外的社會與法制環境逐漸引發了英國醫界與學界的相關討論,使得英國衛生部在1999年宣布將諮詢相關組織和專業,為HFE Act 1990修法做好準備......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0期:殖貨有道——論醫療業之營業自由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