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 De Hert、Sien Loos、Kristof Van Assche、胡芮萍 編譯
本篇中譯自Oxford University Press授權繁體中文
本文探討的案例是一名64歲的女性患者,該名患者自青少年時期起長年患有慢性憂鬱症,同時經診斷尚有人格障礙。多年來該名病患透過精神科醫生進行門診治療,經常是多種治療方式但均失敗,然而該精神科醫生拒絕參與該名患者的安樂死申請程序。於2011年9月,該名患者向D教授請求進行安樂死。D教授以及另外兩名獨立的精神科醫生均確定該名患者具備行為能力,且因人格障礙和慢性難治型憂鬱症造成患者經歷無法忍受的痛苦,而此痛苦無法得到緩解,在評估期間,該名患者拒絕與其子女聯繫。於2012年4月,D教授對該名患者進行安樂死,D教授在當時(目前仍是)是聯邦監督和評估委員會(the Federal Control and Evaluation Commission on Euthanasia, FCECE)的共同主席。2012年6月,經過該委員會檢視安樂死申請文件後,認定該安樂死案例符合照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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