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醫師在手術中投予患者過量麻醉劑導致死亡」之損害賠償事例(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0/12/18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為65歲高齡患者A因左大腿骨頸部骨折至被告醫院接受B醫師執刀之人工關節置換術,術中併用全身麻醉及局部麻醉(硬膜外麻醉),患者A在接受C醫師之麻醉後於術中死亡。原告為患者A之子,其主張被告醫院之C醫師有麻醉藥投藥過量之過失,從而對被告提出基於不法行為(按:相當於臺灣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患者A(當時65歲、身高143cm、體重43kg)於平成9(1997)年5月14日因跌倒造成左大腿骨頸部骨折,同年6月5日經診斷為人工關節置換術之手術適應症入院。上述骨折事實發生前,患者A除了骨質疏鬆外健康狀況尚稱良好,本件手術當日亦無脫水、貧血狀況,血壓、脈搏、體溫等皆正常。因患者A表示骨折部位強烈疼痛,要求C醫師能採取完全不痛的手術方式,故C醫師應其要求而將原本預定之單純局部麻醉變更為併用全身麻醉及局部麻醉(硬膜外麻醉)。

6月10日手術開始,麻醉前投藥並投予副交感神經阻斷劑Atropine(0.5mg)與抗過敏性精神安定劑Hydroxyzine(650mg),於13點15分左右進入手術室。13點25分開始局部麻醉,於硬膜外腔注入肌肉鬆弛劑Vecuronium bromide(4mg),接著進行全身麻醉,先吸入笑氣60%(13點40分之後為70%),13點35分投予全身麻醉藥Propofol(初回量80mg)後患者A入睡,之後持續以7.5mg/kg/時的速率投予。C醫師在13點35分左右將2%的局部麻醉藥Mepivacaine(2ml)注入硬膜外腔,4∼5分鐘後又注入該液18ml(合計Mepivacaine注射液量共為20ml、400mg)。同時投予全身麻醉藥Ketamine(初回量45mg),之後持續以0.75mg/kg/時的速率投予。

患者A的血壓於13點20分為152/86mmHg,但13點37分為75/45mmHg、13點48分為85/50mmHg,開始呈現低血壓傾向;C醫師針對上述低血壓等情況各投予升壓劑Effortil(2mg)因應,收縮壓一度回復到超過100mmHg,但13點55分又降為82/35mmHg,因此又再次投予升壓劑。

負責執刀的B醫師於13點55分開始手術,直到14點15分都在進行取出股關節臼蓋移入人工關節、削形等作業。這段時間患者A的血壓於14點時為78/40mmHg、14點5分為90/42mmHg,考慮升壓劑的長時間藥效,故於14點5分投予升壓劑Methoxamine(10mg)及補充水分與電解質之Veen-F注射液。在14點10分左右血壓一度恢復到112/55mmHg。但14點15分血壓又掉到80/44mmHg,之後急遽下降,監測脈搏的pulseoximeter亦在14點19分左右開始量不到脈搏,14點20分時C醫師即使觸摸頸總動脈也摸不到脈搏,自動血壓計也測不到血壓、心電圖呈現異常模式,心室性期外收縮頻發,14點22分左右心跳停止。

醫師們從14點20分左右開始對陷於低血壓之A採取相關心肺復甦措施。C醫師中止全身麻醉藥Propofol及Ketamine的投予,開始更替以純氧吸入、升壓劑點滴加速、注射強心藥等,但患者A始終沒有反應。正在確認人工關節插入後關節可動性的B醫師也在C醫師指示下中止手術、開始縫合,並接著實施氣管內插管,在創部縫合後的14點30分左右開始心臟按摩、去顫器、投予重碳酸鈉等,14點50分可觸摸到脈搏因此中止心臟按摩,但心電圖呈現異常波形,血壓60∼40/20∼10mmHg。16點5分為80∼70/20mmHg,16點30分患者A恢復自發性呼吸,為了找出心臟停止的原因將患者A移往CT室進行檢查,但檢查開始沒多久患者A又開始低血壓、再度心搏停止。後復行心臟按摩、去顫器、投予Adrenaline等心肺復甦措施皆無效,於19點53分死亡......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期:精神醫學與法學的交錯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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