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納保審查機制與改革方向(月旦時論)
文章發表:2025/12/01
壹、前言
罕見疾病顧名思義是指非常少見的疾病,在生物醫學期刊索引摘要資料庫(PubMed),罕見疾病(rare disease)一詞最早出現在1867年的一篇案例報告,主要是介紹一位年僅21歲的女性,卻四肢骨頭反覆發生潰瘍而無法確定診斷的罕見病況。在美國,若一種疾病在任何特定時間影響美國的人數少於20萬人(約萬分之六),通常被視為罕見疾病,已有超過6800種的罕見疾病公告。在歐盟,是指影響人數不超過萬分之五的疾病,已有6000種以上的罕見疾病。澳洲在其「治療用品法規條例 1990」(Therapeutic Goods Regulations 1990)認定罕見疾病的標準是指每年罹病人口數占澳洲總人口數2000人以下的疾病(相當於當時人口的萬分之一),目前則已調整為少於萬分之五的病症,不過未公告明確的罕見疾病清單。在日本,罕見疾病屬於「難病」,由「難病の患者に対 する医療等に関する法律」(簡稱為難病法)的第1條,基於發病機轉不明、治療方法尚未確立、有長期治療需求而定義之;根據其施行細則,進一步定義為根據官方最新的人口調查,人數約相當於總人口數的1000人;截至2024年4月厚生勞動省(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MHLW)共計公告341項疾病。韓國在其「罕見疾病防治法」(희귀질환관리법)定義罕見疾病為罹病人口不超過兩萬人,或因診斷困難而無法知道罹病人口的疾病,目前韓國疾病管理廳(韓煽婦葬羶)共計公告1,248項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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