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委由保險業者提供關懷服務之妥適性(月旦時論)

文章發表:2026/05/25

陳俞沛


壹、前言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預法)於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規定醫療事故發生後,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執行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立法過程中,卻將草案有關「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下稱醫責險)、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相當之保障」等制度刪除,使醫責險保險業者於醫預法中失去應有之角色。然因醫預法第3條第1款對醫療事故的定義並不妥當,由誰來決定有醫療事故發生不明確,且啟動關懷本身即代表一定法律意義,對後續醫療爭議之處理亦至關重要。本文將探討醫療機構委由保險業者提供關懷服務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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