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刑事法】藥源性史蒂文強森症候群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6/04/20
- 裁判字號:臺灣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
醫師違反告知義務之刑事責任
壹、事實概要
被害人(病人)甲於(下同)2001年12月12日由被告醫師乙診斷為神經根病變,投以三環抗憂鬱藥物治療,2002年1月9日回診,因疼痛仍在,被告乃改以Tegretol(學名Carbamazepine,中文藥名癲通)藥物治療,惟被告疏未向被害人說明該藥物之可能副作用並徵得被害人同意,遽開立28日藥量。實則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01年3月6日曾函示各醫師團體強調Tegretol藥物所造成史蒂文強森症候群(Steven-Johnson Syndrome, SJS)之案例,若因使用於非核准適應症者將不予藥害救濟。被害人於2002年2月6日回診時,主訴有發燒及畏寒、眼睛紅腫、乾咳及流鼻水等症狀,惟被告醫師仍續開4週之藥量;至2002年2月11日被害人呈全身皮膚紅疹、口腔潰瘍併膿樣分泌物及眼睛紅腫,並有持續發燒及畏寒、血尿及黃疸,而緊急回診住院治療;延至同月16日呈現病危,經轉至臺中榮民總醫院治療,終因史蒂文強森症候群,於同月25日死亡。
原審(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醫上更(二)字第64號)審理結果,認犯罪不能證明,原應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但以第一審誤認被害人之死亡與使用Tegretol藥物無關,尚有未合,予以撤銷,改判仍為無罪之諭知,經檢察官提起上訴。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1610 (2期):醫師勞動權益之保障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