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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原告X於2015年2月9日被厚生勞動省取消其在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7項中的扶養義務。原告X不服,遂以厚生勞動省為被告(下稱Y),主張本件處分違法。本件處分經過如下:原告X與其前妻育有一子A(於2011年出生),後於2012
2021/03/02
原告X、Y為患者A(7歲女童)之父母,患者A因劇烈頭痛、嘔吐等症狀至被告醫院接受治療,被診斷為毛毛樣腦血管疾病(Moyamoya disease,以下簡稱MMD,為小兒罕見疾病),兩週後患者A因廣泛性腦梗塞死亡。
2020/10/30
本案原告X為同卵雙胞胎中的第一兒,對被告Y東北大學醫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原告X認為被告Y醫院的婦產科醫師並未在監控到原告X心跳異常時立即進行剖腹產,導致原告X出生後為重度一級殘障,該醫師在生產過程中有違反注意義務及未履行
2018/07/31
原告因誤吞假牙至市立醫院(被告)就診,被告醫院醫師於診療時僅表示「用內視鏡取出吧」,除此之外未針對其他處置(若以內視鏡無法取出時需進行開腹手術)之可能性進行說明。
2018/07/27
原告為30歲女性,於A大學醫院(被告)接受排卵誘發劑之不孕症治療之際,因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varian Hyperstimulation Syndrome,OHHS)導致腦血栓,產生左上肢殘廢等後遺症。
2017/11/23
出生時為健康的6個月女嬰於2002年2月初因手腳抽搐、顫抖、突然哭泣等症狀至被告醫院多次就診,但被告醫院之醫師們卻始終


月旦品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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