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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本書以醫療民事訴訟作為實證研究之主軸,全面性地探究醫療民事責任事件在程序法上之相關議題,尤其是民事訴訟法自2000年變革以來,新增之證據法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舉證責任之合理分配、醫療鑑定制度改革之必要性
2017/11/10
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依据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缺陷,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嗣后能够发现其存在缺陷,因而必须履行对产品的跟踪观察义务。发现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害的
2017/11/08
主辦單位:東吳大學法學院醫事法研究中心,協辦單位: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台灣醫事法學會、中華民國藥事品質改革協會、元照出版公司
2017/11/07
在医疗产品责任中,受害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017/10/31
缺陷,按照《产品质量法》第34条关于“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2017/10/24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2017/10/23
本書循「健保醫療給付之提出」為主軸,由整理憲法層次之原理引出制度建構與修改的基準與界限;其後對照2011年健保制度改革前後於給付規範依據、範圍、特別是積極界限與消極界限之劃定
2017/10/23
A醫院與B藥局負責人因曾涉及申報醫療費用不實,已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健保署不予支付涉案醫師在停止特約期間的
2017/10/23
近日網友拍攝臉書影片,以不雅字眼形容護理師,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理事長除嚴重譴責外,並已委託律師至橋頭地檢署按鈴控告該名網友
2017/10/20
医疗产品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按照这一规定,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


月旦品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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