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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通過後之新變局評析:病人自主權利法對現行制度之影響(下)【月旦時論】 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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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aluation of Patient Self- Determination Act: the Effects on Current Regulations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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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美國一開始在告知後同意法則下所產生之醫師說明義務乃建構在病患身體不可侵犯性之下,當醫療行為無涉於病患身體之侵犯,即無課以醫師說明義務,強調患者身體之完整性,因此,就此階段「身體接觸」乃係告知後同意法則適用之要件,而醫師此時之說明亦係取得患者有效同意而為之,或可如同日本學者所稱為獲得患者有效同意之說明義務。原告只須證明被告未經同意進行手術或外科處置導致傷害即可,構成故意人身侵害之侵權行為,然而,對於是否有不治療之替代性療法及風險,無庸成為醫師說明之內容。就刑事責任上,美國法並未直接認為醫療行為即等於傷害行為,因此對於欠缺患者同意之醫療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仍應以醫師是否明顯重大疏失為斷,而非以民事上故意或過失即足令醫師負擔刑事之責,即未將告知後同意法則適用於刑事責任領域。
起訖頁
13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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