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712 (14期)

201712 (14期)

201712 (14期) 企劃導讀

醫療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醫療廣告」之相關規定相當多,相關重要函釋也不少。每年因醫療廣告而受罰之案件更是不勝枚舉。本期企劃即以「醫療廣告」為主題,對相關議題加以討論。

藥物必須有安全與正確使用的管理機制,因此藥事法設有藥物廣告管理專章。藥事品質改革協會余萬能理事長在〈藥物廣告管理之法制〉一文對藥物廣告的管理機制有詳細解說,尤其著重審查機制。

癌症病人死亡率高,對各種治療方式莫不關切,甚至病急亂投醫。故而,這類病人極易為非正規醫療所吸引。因此,另類醫療的廣告之管控非常重要。台北市醫師公會醫政法治委員會召集委員,也是法律碩士的施肇榮醫師特別為文,從法律角度分析醫事人員之醫療廣告責任,尤其針對另類醫學。

一般誇大不實的廣告係以行政罰進行管制,然而除了行政不法責任以外,有無可能構成刑事不法,值得討論。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劉邦揚先生以屬於化粧品的睡蓮精華液、胚胎素、胚胎晶膜等產品之廣告活動可能被涵攝為施行詐術之行為,而構成詐欺罪,討論實務上對廣告內容作為詐欺罪的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標準。

近年來社會上美容醫學風氣盛行,伴隨而來的是琳瑯滿目之廣告及五花八門之宣傳手法。眾博法律事務所許兆慶律師及黃士庭律師從醫療廣告管制之目的與規範體系,就美容醫學與傳統醫療行為間之差異進行論述,提出美容醫學廣告之法律界限,期能保障美容醫學服務者及利用者之權益,促進臺灣美容醫學產業之健全發展。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立法目的在於醫療行為與人民之生命、健康關係重大,為避免欠缺醫療專業知識之廣大民眾,誤信錯誤醫療消息,或者嘗試療效不明確的醫療方法,致其生命、健康遭受危害,故必須普遍禁止醫療機構等以外之「一般人」在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招徠醫療服務廣告資訊。然而,醫師個人於其臉書平臺分享醫學研究文章及相關醫學新知之行為是否屬於醫療廣告?是否致使社會大眾誤信錯誤醫療訊息而使其生命、健康遭受危害?楊惠中總經理及陳柏銓律師有進一步分析。

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及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增長,網路醫療廣告迅速發展擴大。然而,網路醫療廣告的監管如果還是採用傳統的監管模式,將有不利影響。因此,中國人民大學政府管理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吳鵬副教授提出監管部門應當適應網路時代的要求,建立新型且有效的網路醫療廣告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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