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106 (56期)

202106 (56期)

202106 (56期) 企劃導讀

實務家觀點下之醫療民事訴訟

醫療法自2004年增訂第83條中明訂「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自此,臺灣醫療訴訟之審理進入了新紀元,也培養出醫糾審判經驗與學養俱豐的法官。本期企劃即央請熟諳醫療審判事務的司法菁英,針對醫療民事訴訟各個面向,提出其獨到之觀察與看法,深具學術與實務價值。

對目前審判實務的實證觀察,可以鳥瞰醫糾發展的走勢與實務見解的嬗遞,長期關注判決趨勢之廖建瑜法官於「從地方法院民事醫療判決看最新發展趨勢—引用最高法院次數觀察」文中,首先整理自2016年5月以來醫療民事案件之各科分布、疏失態樣、原告勝訴率、判賠金額、審理時間等數據,並解析其意義,更將地方法院五年內目前引用最多次數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來說明目前之主流見解以及展望末來可能的發展趨勢。

請求權基礎是醫療民事訴訟標的基石,在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競合論下,醫療事件展現出其不同於一般事件的特殊性,特別是在醫療機構與受僱醫師的責任論斷上,交織出複雜的樣貌。對於多數之債有深入研究之管靜怡法官於「醫療賠償訴訟之請求權基礎」文中,說明不同請求權基礎之舉證責任、消滅時效及競合等問題,並深入剖析多數賠償義務人之各種組合情形,並指出在臺灣確立法人侵權責任後,不真正連帶所遺留債務人之內部求償的問題應隨之調整。

邱琦法官長期倡議「事實要件論」,認為此理論係融合實體法與程序法,可作為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間的橋樑,將法釋義學運用於訴訟實務,於「醫療瑕疵與要件事實」一文中,即藉由一件醫療過失之損害賠償事例說明要件事實論之奧義,以動態方式示範兩造於訴訟上應有如何的攻擊防禦構造。作者期許法學教育能在法釋義學外,融合實體法與程序法,增加關於要件事實與事實認定的訓練;亦期待司法實務界形成以「要件事實」為共通語言之共識,提升醫療訴訟審判效能。

舉證責任之分配牽動民事訴訟之勝敗,醫療傷害事件由於原告之專業障礙與證據掌握程度的不對等,法院應如何落實訴訟武器平等,遂成問題。邱泰錄法官向來關注舉證責任之實務動態,於「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之實務新發展」文中,說明醫糾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與例外,並藉由檢討三則最高法院判決,進一步指出實務上迄今尚未建立較為明確之操作準則,尚待學說與實務共同努力,逐漸形成相關案例類型,以建構完整之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醫療過失民、刑責任的學理,從來就不是實務界太大的問題,審理或偵查醫療案件的困難點其實在於,不能精準地就醫療專業性強烈之訴訟爭點為判斷,因此高度倚靠「鑑定」。對鑑定實務相當熟稔之侯宏偉法官撰寫「揭開醫療鑑定之神秘面紗─簡評刑事訴訟法鑑定章節之修正草案」乙文,雖是以刑事訴訟法之修正草案為經緯,然而因臺灣醫糾訴訟以刑附民或先刑後民占極大比例,醫療民事訴訟常是沿用刑事程序的鑑定結論,是本文對修正草案的觀察與剖析亦將影響民事案件之審理。

成功的調解,往往比一紙確定判決,更能撫慰兩造的心。陳學德法官是2012年9月年在臺中地方法院試行「雙調解委員」制度的重要推手,於「寫在臺中地院試行『敘事型醫療調解』之前」一文中,即以臺中地方法院2012年起醫療調解統計及作者於2016年間對醫療訴訟當事人及調解委員、司法官問卷等資料進行本土量化實證分析,認為醫療調解應先同理、撫慰當事人情緒,始能有效提高調解成立比例,亦即應採「敘事型調解」模式,而此模式將從2021年5、6月間開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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