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208 (70期)

202208 (70期)

202208 (70期) 企劃導讀

裁判的賦格——醫療法過失責任的對偶與分歧

由於醫療事故常涉及患者之生命、身體等重大損害,且我國過往多強調對醫師個人疏失的歸責,從而時能耳聞在醫療糾紛中,病家採取以刑逼民之方式迫使醫方就範,造成醫病關係自激化到對立,卻沒有人能成為真正的贏家之情形。

為確保醫病權益,避免防衛性醫療發生,醫療法第82條在2017年時歷經第二次修正,該次修法明白地將「合理醫療專業裁量」的概念同時導入民事與刑事之醫療過失判斷標準,立法者並在該條第4項中臚列出無論是民事上之醫療過失,抑或是刑事上之醫療過失,在處理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時,均應以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事實上無論是循刑事訴訟途徑尋求刑罰權之發動,或提出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請求,過失之有無、因果關係之確立、鑑定意見間之衝突等,均屬此二法領域的重要課題,惟民法與刑法之規範功能有別,異中求同的修法模式是否真能有效改善醫病對立,繼而實現醫療法第82條的規範目的,值得深入探討。

本期擬以民事醫療過失與刑事醫療過失之對比作為企劃核心,分別就醫療案件中之過失判斷標準、因果關係有無之認定方式、私請鑑定於訴訟中之評價等議題,探其要件內涵、規範功能,以及概念異同之所在。

在醫界倡議醫療刑事責任除罪化或責任合理化,積極參與醫療法修法過程與各界討論多年後,立法院通過醫療法第82條第3項、第4項修正案,規定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作為刑事醫療過失責任要件。中興大學法律學系蔡蕙芳教授於「探究醫療法第82條第3項、第4項規定意涵:融合於刑法過失犯罪體系之解釋」一文中嘗試在刑法過失犯罪不法與罪責階層架構中,提供可能的解釋途徑。

醫療法第82條修正後,將刑事醫療過失責任之要件予以明確化、合理化,對於刑事醫療過失責任之判斷,具有相當意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李貞瑩法官於「醫療法第82條修法後實務之應用—以刑事判決為中心」一文中認為上開多元判斷標準早於修法前即已作為刑事醫療過失責任之認定標準,醫療法第82條修正毋寧係將向來散見於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刑事醫療過失之標準統整後再加以明文,難謂因醫療法第82條修正而限縮醫師之醫療刑事過失責任。

延誤治療時機在醫療案件中,可以說是至為核心的案例類型,未能及時醫治的不作為,其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應如何判斷,更是其中的關鍵。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徐育安教授於「延誤治療與相當因果關係—以民、刑事醫療判決之比較為核心」一文中比較與分析,除了可以看出我國民、刑事法院均以相當因果關係進行檢驗,兩者的判斷模式基本上相同之外。徐教授也藉由考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指出刑事法院在判斷的思考上已出現放棄必然性要求的傾向,這一點與學說對於相當因果關係的理解相近。徐教授並提出值得探討的問題。

現行刑事鑑定制度由院檢壟斷,私請鑑定報告並無證據能力,民事鑑定則將此視為證明力高低之爭議。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湯文章律師認為院檢壟斷鑑定係希望藉由證據能力來擔保鑑定品質,俾證據證明力亦獲得確保,惟事實上院檢壟斷鑑定制度有諸多制度上之缺失,使上述目的無法達成。湯文章律師主張應承認私請鑑定,佐以監督、評鑑,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並受同儕審查等措施來確保鑑定之品質,即能提高證據證明力之信任度,此非但可以強化被告之辯護權,有助於發現真實,且其證明力也可能更勝於由院檢壟斷之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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