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醫病權益,防杜防衛性醫療發生,醫療法第82條在2017年時歷經第二次修正,該次修法將合理醫療專業裁量的概念同時導入民刑事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立法者並在同條第4項中臚列出在析論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時,均應以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惟民法與刑法之規範功能有別,新法是否真能以相同標準於訴訟實務中實現其目的,值得再行探討。本期鑒此擬以民事與刑事醫療過失之對比作為企劃核心,分別就醫療案件中之過失判斷標準、因果關係有無之認定方式、私請鑑定於訴訟中之評價等議題,探其要件內涵、規範功能,以及概念異同之所在。
第99期 2025.01 |
迢迢復歸路 | 第100期 2025.02 |
醫事法的承先啓後: 保護健康與保障權益的使命和擔當 |
第101期 2025.03 |
代孕政策與人工生殖法制之再省思 | 第102期 2025.04 |
置之死地而後知生——再論病人自主與善終 |
第103期 2025.05 |
失能與保險 | 第104期 202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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