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310 (84期)

202310 (84期)

202310 (84期) 企劃導讀

當真相不只有一個

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若檢察官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使法院形成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則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以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從而刑事案件從舉證伊始到有罪定讞,誠非容易,特別是重大社會案件易受媒體渲染,此時職司相驗工作的法醫師,將肩負研判被害人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重擔,以協助檢察官釐清案發經過。

2023年5月,五億高中生命案引起社會關注,各界對被害人的死因議論紛紛,而該案經再議後現已重啟調查,盼能使真相水落石出。有鑑於此,本期企劃擬以刑事案件之鑑識經過為核心,依序解析法醫師之業務職掌及培訓進用、解剖鑑定與司法相驗之不同、與死亡證明書之記載事項等,帶領讀者揭開鑑識工作的神秘面紗。

法醫是人生最後尊嚴的捍衛者,也是人權終極的保護者。近百年來,台灣法醫歷史的進程,有其燦爛面,也有其辛酸面。台灣法醫學會前理事長及法醫師法起草小組執筆人邱清華教授於「台灣法醫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發展」一文中即針對台灣法醫演變狀况,分三個方向來探究:(一)法醫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二)法醫實務的開拓 。(三)法醫專業團體的發展。

檢察官作為我國刑事犯罪偵查的主體,為求釐清「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人並非因為他人的不法犯罪行為以致喪生,依法負有進行「司法相驗」甚至「解剖鑑定」的調查義務,冀求藉由此種偵查程序,讓亡者安息、家屬釋然,並讓應負刑責之人接受法律制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蕭永昌檢察官於「鳥瞰司法相驗與解剖鑑定」一文希望能使讀者一揭相驗與解剖的神秘面紗,而避免過程中的誤解與疑慮。

死者經醫師親自檢驗屍體後,始得開立死亡證明書,倘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情形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從而醫院醫師或行政相驗醫師僅能在死亡方式為自然死之情況下,開立「死亡證明書」;若在死亡方式為他殺、意外、自殺或不詳等情形,則須經司法相驗後由法醫師及檢察官共同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不論是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均應記載死者之死亡原因。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孫家棟教授於「析論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之撰擬建議」一文中試擬數則案例,提出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之撰擬建議,供實務工作者參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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