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倘不足為有罪之積極證明,使法院形成無合理懷疑之心證,則應為被告無罪判決;從而刑事案件自舉證伊始到有罪定讞,非屬容易,特別是重大社會案件易受媒體渲染,此時職司相驗工作的法醫師,將肩負研判死亡原因的重擔。有鑑於此,本期企劃擬以發掘真相為核心,依序解析法醫師之業務職掌及培訓進用、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不同、死亡證明書之記載事項等,帶領讀者揭開鑑識工作的神秘面紗。
第99期 2025.01 |
迢迢復歸路 | 第100期 2025.02 |
醫事法的承先啓後: 保護健康與保障權益的使命和擔當 |
第101期 2025.03 |
代孕政策與人工生殖法制之再省思 | 第102期 2025.04 |
置之死地而後知生——再論病人自主與善終 |
第103期 2025.05 |
失能與保險 | 第104期 202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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