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未提供約定材料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38號
裁判日期

201512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甲診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診所、被告C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均自民國一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診所、被告乙診所、被告C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參佰元,及均自民國一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診所、被告乙診所、被告C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診所如以新臺幣捌萬元、被告乙診所及被告C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如原告以新臺幣拾玖萬元為被告甲診所、被告乙診所、被告C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診所、被告乙診所、被告C分別以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2*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醫師/院敗訴
二審:部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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