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未提供約定材料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801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1)命上訴人甲診所給付超過新臺幣捌萬元及均自民國10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命上訴人乙診所給付超過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命上訴人C給付部分;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甲診所、上訴人乙診所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甲診所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甲診所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關於上訴人乙診所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元和雅整型外科診所即邱泰豐負擔分百之二十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關於上訴人C上訴部分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2年2月15日由甲診所B醫師為其進行隆鼻手術,復於同年5月於乙診所由C醫師為其施以自體脂肪移植蘋果肌及法令紋、隆鼻、取出矽膠鼻模及卡麥拉下巴等手術。A主張甲診所未依約定使用GORE-TAX材質隆鼻,且術後鼻歪斜不符合人臉比例,另乙診所未依約定放置L型鼻模、未依約定補脂致顏面不均勻。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2*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醫師/院敗訴
二審:部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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