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01/14
  •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第34-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需用罕見疾病適用藥物之緊急取得。

  • 第3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36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37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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