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05/20
  •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第13條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定期召開工作會報。
    三、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 第14條

    (刪除)

  • 第15條

    (刪除)

  • 第16條

    (刪除)

  • 第17條

    (刪除)

  • 第18條

    (刪除)

  • 第19條

    (刪除)

  • 第20條

    (刪除)

  • 第21條

    (刪除)

  • 第22條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應視家庭照顧者實際需要,採演講、座談、到宅示範指導、活動、個案輔導、團體及其他多元、彈性方式為之。

  • 第23條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教育機構。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 第24條

    提供家庭照顧者心理及情緒支持服務內容涉及各專業人員法規所定業務者,應依各該專業人員法規辦理。
    前項服務於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後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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