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05/20
  •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第25條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提供單位應協助家庭照顧者參加支持服務措施,並安排身心障礙者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針對中途致障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應優先辦理相關支持服務。

  • 第26條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第27條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提供服務,並由專人督導,必要時得由專業人員為之。

  • 第28條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應製作訪視紀錄。
    前項服務於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後續服務。

  • 第2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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