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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 法律學習.研究

公部門中的人工智慧──人為介入作為正當使用人工智慧的必要條件

公部門中的人工智慧──人為介入作為正當使用人工智慧的必要條件

【作 者】呂胤慶
【書 號】 5Z125RA
【出版社】 元照出版公司
【出 版】 2024/10
【版 次】 1
【ISBN/ISSN】978-626-369-046-2
【定 價】600 元
【特 價】570 元
試讀: 1
 
 
 主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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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你聽過人工智慧嗎?你用過ChatGPT嗎?你覺得政府可以仰賴人工智慧做成決策嗎?試想一個情形:如果今天你去法院,你希望你的法官是一個活生生的人類,還是一個冷冰冰的機器?本書從憲法及法律論證理論的觀點指出,人工智慧在「法律適用」任務中的表現,仍有極限。人工智慧沒有辦法像人類一樣,因應社會的變遷,做出適切的法律論證。不過,這並不代表政府不能使用人工智慧。政府應該將人工智慧視為輔助的工具,輔助官員做出更正確的決定。

 
 圖書目錄
推薦序/蘇慧婕
自 序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 論
 1.1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2
 1.2 研究範圍/10
  1.2.1 「公部門」的決定/10
  1.2.2 適用法律產生效果的決定/11
  1.2.3 發現並應用「資料關聯性」為原理的自動化決定/11
 1.3 名詞定義/13
 1.4 本文論點/18
 1.5 本文架構/20

第二章 「人為介入」的內涵
 2.1 人為介入作為自動化決定的管制手段/24
 2.2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對於自動化決定的管制內涵/28
  2.2.1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的規範結構與適用範圍/28
  2.2.2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對於自動化決定的管制內涵/31
  2.2.3 管制自動化決定規範的要件釐清/33
  2.2.4 小 結/53
 2.3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立法者的事實判斷/53

第三章 人類與人工智慧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
 3.1 人工智慧的技術本質/60
 3.2 人工智慧的兩種能力/62
  3.2.1 模仿型的人工智慧/63
  3.2.2 洞見發現型的人工智慧/66
 3.3 法律適用的本質/70
  3.3.1 法律論證作為法律適用的方法/70
  3.3.2 法律面對多變事實的方式/75
  3.3.3 小 結/80
 3.4 模仿型人工智慧對於法律適用的影響/80
  3.4.1 無法提供法律適用的理由?/82
  3.4.2 無法針對新事物進行法律適用/86
  3.4.3 無法進行法律的續造/89

第四章 人為介入作為公部門正當使用人工智慧的必要條件
 4.1 法律續造與法治原則間的關係/94
  4.1.1 法律續造的實踐/95
  4.1.2 法律續造與法治原則/98
 4.2 法治原則下的自動化決定/102
 4.3 人為介入為核心的人工智慧管制框架/105
  4.3.1 人為介入的正當性/106
  4.3.2 以人為介入為核心的人工智慧管制框架/110
 
第五章 結 論
 5.1 論證總結/123
 5.2 設例解析/124
 5.3 未來展望/126

參考文獻/129

 作者簡介

呂胤慶
學歷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助理
 宏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序 文

推薦序

  胤慶是本人與林子儀教授共同指導的碩士班學生,於2021年10月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畢業。胤慶的碩士論文題目是:「公部門中的人工智慧──人為介入作為正當使用人工智慧的必要條件」。經過長達4小時的論文答辯,林子儀教授、劉靜怡教授以及邱文聰研究員等三位口試委員一致認同,本論文的引用周延、論證嚴密,並能提出原創論點,因此給予高度的正面評價。這本論文榮獲臺大法律學院傑出碩士論文獎,得以專書形式出版,本人同感欣喜。

  本書涉及時下最新科技—人工智慧—及其所衍生的法律爭議,尤其是應否容許人工智慧介入公部門的法律適用。本書嘗試從憲法法治原則的角度開展論證,主張國家「不得」完全利用人工智慧來從事法律適用的任務。具體來說,法治原則所要求的「法律續造」,會構成人工智慧在從事法律適用的障礙,因此並不容許公部門完全利用人工智慧來從事法律適用。但考量到人工智慧具有降低人力成本的利益,本書選擇借鏡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以「人為介入」作為公部門可以合憲使用人工智慧的條件;在此基礎之上,進一步透過不同權力屬性在法律論證上的差異,以「權限類型」及「事務領域」為標準進行多層次管制,藉以在「憲法要求」及「科技變遷」中取得平衡。

  在具體的論證構成上,本書不僅詳述了「自動化決定」有別於人類決定的特徵,也從中推演出自動化決定在憲法框架下的規範意義,並且進一步細緻化歐盟法的管制模式,以提出在現實上可操作的法制架構,在資訊科技、憲法解釋、行政管制等層次上都提供了清晰而縝密的論述。本人深信,想要了解人工智慧法制的讀者,必定能享受本書的閱讀過程,並從中獲得知識和觀點的啟發。因此本人在此誠摯推薦這本「公部門中的人工智慧──人為介入作為正當使用人工智慧的必要條件」。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蘇慧婕

自 序

  本書改寫自我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撰寫的碩士論文。這本書回答以下的問題:透過人工智慧來從事法律論證,到底改變了什麼?這個改變重要嗎?其處理的問題,觸及了三個法律領域的學術討論:憲法學、法理學及科技與法律。

 

  隨著科技的進步,這本的論文,已經成為法制史的一部分。論文寫作之初,ChatGPT等大型語言模型尚未問世,全世界也少有任何針對人工智慧加以管制的規範。雖然曾經想要大幅度重新撰寫,最後還是打消了這個念頭,只有全文調整文句。維持原貌出版的最主要理由是,我在從事科技與法律研究的初衷,沒有改變。面臨新興的技術,我們除了享受了便利,也應該想想這些技術改變了什麼,以及這些改變是不是我們希望的改變。

  關於本書內容,我於2019年10月開始構想主題、於2021年6月24日完成論文初稿、10月4日完成口試,最後於10月26日全文定稿。我於10月28日離開校園,前往憲法法庭工作。這本論文於2022年12月10日榮獲「台灣法學會2021年法學碩士論文獎」,於2022年12月21日榮獲「臺大法律學院傑出碩博士論文獎」。在芝加哥大學就讀的期間,我調整本書的文字,並經元照出版公司的協助,於2024年出版。

  論文的完成,我感謝我兩位指導教授,林子儀老師及蘇慧婕老師,及口試委員劉靜怡老師及邱文聰老師。學術及專業能力的養成,除了前述四位老師外,我感謝黃昭元老師、孫迺翊老師、林明昕老師、李建良老師、許宗力老師、詹森林老師、謝銘洋老師、范文清老師、范秀羽 老師、程明修老師、佳樺、國祐、劭楷、睿恩、詠綺、逸文、芳晨、 培琪、永賦、瑞翔、筱珊、?心、品錚、子傑、思岑、允強、凱尉、 光倫、雅慧、家瑩、惠如、函諒、欣璇。本書的出版,感謝元照公司 編輯團隊。

  感謝我的家人,支持我每一個決定。

呂胤慶
2024.4
The Joseph Regenstein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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