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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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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活動 | |||||||||||||||||||||||||||||
| .採購季|全方位實務專案升級(202610) | |||||||||||||||||||||||||||||
| 簡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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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九版序
初版序 使用說明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緒 論 壹、保險法的性質/3 一、保險法為私法與公法的合併立法/4 二、保險私法為契約法各論/8 三、保險私法為任意法與強行法之混合/9 四、保險契約法的基本原則/11 貳、保險之概念與分類/14 一、界定「保險」概念的重要性/15 二、保險的要素/17 三、保險的種類/31 第二章 保險契約之性質 壹、雙務契約/48 貳、不要式契約、諾成契約/49 一、保險單之性質/49 二、保險費之交付與保險責任/53 參、最大善意契約/58 一、最大善意原則之意義/58 二、最大善意原則的具體規定/58 三、最大善意原則與保險責任/60 四、最大善意原則與平等原則/62 五、過失相抵與保險給付/63 六、最大善意原則與保險人之履約行為/63 肆、定型化契約/64 一、保險契約之定型化/64 二、保險約款之訂入契約/65 三、保險約款之解釋/70 四、保險約款之效力規制/85 第三章 保險利益 壹、意 義/100 貳、功能(作用)/101 一、區分賭博與保險/101 二、防止道德危險/102 三、限制保險給付數額/102 參、學說發展/103 一、一般性保險利益學說/103 二、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103 三、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104 肆、適用範圍/107 伍、分 類/109 一、法典上分類/109 二、學理上分類/120 陸、存在對象/122 一、要保人?/122 二、被保險人/123 三、受益人/124 柒、存在時點/125 捌、變 動/127 一、保險利益之轉讓/127 二、被保險人破產/128 第四章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 壹、保險契約當事人/132 一、要保人/132 二、保險人/133 貳、保險契約的關係人/134 一、被保險人/134 二、受益人/136 參、保險輔助人/153 一、保險代理人/153 二、保險經紀人/154 三、保險公證人/157 四、保險業務員/158 第五章 要保人之義務 壹、給付保險費/167 一、保險費之意義/168 二、義務人/168 三、支付方式/171 四、履行地點/171 五、給付遲延/172 六、保險費之返還/189 貳、告知義務/192 一、理論基礎/195 二、義務性質/196 三、告知義務人/197 四、告知時期/198 五、告知範圍/200 六、告知方式/210 七、履行對象(對保險業務員之告知問題)/211 八、義務違反之效果/215 參、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239 一、理論基礎/240 二、危險增加之要件/240 三、危險增加之種類/244 四、危險增加之法律效果/245 五、通知義務/248 肆、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254 一、理論基礎與立法目的/254 二、通知義務人/255 三、通知期限/255 四、通知方式/257 五、義務違反效果/258 六、通知之效果與保險人的保險事故通知義務/261 七、通知義務之免除/262 伍、救助義務/262 陸、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262 一、意 義/263 二、內 容/263 三、違反效果/264 四、隱藏性義務與危險限制條款/266 柒、協力義務/271 一、意 義/271 二、內 容/272 三、違反效果/273 第六章 保險人之義務 壹、危險承擔/276 一、保險事故發生前/276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277 貳、負擔必要費用/309 第二編 損害保險 第七章 損害保險總論 壹、概 說/314 貳、利得禁止原則的規範/315 一、保險代位的適用範圍/316 二、複保險的適用範圍/323 參、與保險價額有關的規範/336 一、保險價額的意義/337 二、定值、不定值保險與超額定值問題/337 三、足額、超額與不足額保險/341 肆、救助義務與救助費用償還的規範/345 一、救助義務/346 二、救助費用的償還/349 伍、調查與證明損失之費用負擔的規範/351 第八章 保險代位 壹、立法理由/355 貳、要 件/357 一、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357 二、代位標的之一致性/363 三、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364 參、效 力/365 一、法定債權移轉/365 二、被保險人之優先受償權/371 三、妨礙代位/372 肆、再保險與保險代位/374 一、爭議問題所在/374 二、學說見解/374 三、司法實務見解/375 四、本書見解/378 第九章 複保險與保險競合 壹、複保險/383 一、概 說/383 二、要 件/385 三、判斷時點/387 四、法律效果/389 五、複保險之銷除/396 貳、保險競合/399 一、保險競合之意義/399 二、競合條款之處理/401 三、保險競合概念之必要性/403 第十章 火災保險 壹、概 說/405 一、以不定值保險為原則/406 二、保險單通常採用記名式/406 貳、種 類/406 一、依標的物數量/406 二、依標的物是否約定價值/407 參、承保之危險/407 一、火 災/408 二、爆 炸/409 三、閃電雷擊/410 四、其他危險/411 肆、保險損害/411 一、實際損失/411 二、擬制損失/411 三、全損與分損/412 四、非典型保險損害/413 伍、契約之履行與終止/415 一、履 行/415 二、終 止/417 陸、其他險種之準用/419 一、本節規定於其他險種之準用/419 二、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419 第十一章 責任保險 壹、概 說/424 一、責任保險之意義/424 二、責任保險之功能/425 貳、一般責任保險/426 一、承保危險及保險事故/426 二、被保險人之權利/431 三、保險人之參與權/435 四、第三人之地位/439 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450 一、立法目的/450 二、特殊性/452 三、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人/462 四、承保範圍/467 五、除外危險/471 六、保險給付與責任抵充/487 七、保險代位/496 八、特別補償基金/499 第十二章 保證保險 壹、概 說/514 一、保證保險之緣起/514 二、保證保險之法律性質/515 貳、誠實保證保險/516 一、意 義/516 二、承保範圍/516 三、過失相抵問題/527 參、確實保證保險/529 一、意 義/529 二、承保範圍/529 肆、保證保險與保險代位/531 第三編 人身保險 第十三章 人壽保險 壹、概 說/536 貳、人壽保險之種類/538 一、死亡保險/538 二、生存保險/538 三、生死合險/539 參、道德危險之防止/539 一、保險利益/540 二、被保險人自己之危險評估──書面同意/540 三、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喪葬費用保險/552 四、被保險人自殺/556 五、受益人與要保人之故意行為/559 肆、契約效力的特別規定/562 一、告知義務與保險年齡/562 二、第三人代付保險費/564 三、減額繳清保險/565 四、禁止代位/565 五、除外危險/566 六、當事人破產/569 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益保障/571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意義/571 二、保單借款/575 三、解約金及其強制執行/577 第十四章 其他人身保險 壹、健康保險/595 一、概 說/595 二、承保範圍/597 三、準用人壽保險之規定/608 貳、傷害保險/609 一、概 說/610 二、承保範圍/611 三、準用人壽保險之規定/648 參、年金保險/649 一、概 說/649 二、種 類/649 三、年金給付期間之特殊性/651 四、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651 索 引 653 主要參考書籍 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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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葉�ㄛw
現 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兼副院長 暨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 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長 學 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博士候選人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政治大學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學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主任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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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九版序 今(2025)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保險法,關於契約法部分的修正,是增訂了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一定金額以下的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主管機關公告之小額終老保險解約金債權,以及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解約金,不受強制執行。這是在當前的國會僵局之下,少數能夠取得朝野共識而通過的法案之一,難能可貴。這應該要歸功於國內民粹當道、理盲濫情的社會氣氛,特別是司法院亟欲減少執行法院的工作負擔,同時淡化去(2024)年6月17日草率訂定「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在欠缺依據下將小額終老保險納入豁免執行範圍的錯誤,而努力促成本次修法,並且努力增加豁免項目及拉高豁免金額。 憲法明定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其方式之一就是設置民事訴訟與強制執行制度,在不影響債務人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於其責任財產範圍內,強制其履行債務,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大法官釋字第596號解釋理由書)。此次保險法修正之後,只要「個別」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未超過台北市六個月的最低生活所需一點二倍(目前為14萬餘元),一律不得強制執行,而且沒有任何契約張數的限制。小額終老保險的解約金,即便達數十萬元,也不受強制執行。這樣的立法脫離豁免強制執行的基本原理,過度犧牲債權人的利益。可預見:執行法院的負擔確實會大幅減輕;許多債務人會鬆一口氣,可以放心地把錢存在保險契約裡,不用擔心被強制執行,但想花的時候就終止契約或用保單借款領出來花;被妖魔化的債權人們,不只是銀行和承受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還包括侵權行為的被害人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前配偶們、被棄養的未成年子女們、國稅與地方稅的稅捐機關,未來實現債權的困難會顯著提高。台灣朝向債務人的天堂,又邁進了一大步。 在筆者多年來的呼籲之下,本次修法終於增訂保險法第123條之2,賦予受益人及一定範圍內的近親介入權,其得於解約金債權被強制執行時,經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意後,提出相當於解約金的金額代償債務,並承受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的地位,以保全自己未來更大的保險金給付利益。這個規定雖然是參考奧、德、日立法所擬定,但也加入了若干本土的法律特色。施行後是否能夠順利運作,有待觀察。 金管會主任委員在去年底公開宣示打算進行保險法的全盤修正,修正議題與內容,目前正由相關單位進行中。因為多數修正條文尚在討論中,修正幅度與修正內容均未確定,故本書暫不列入說明範圍。本次改版仍繼續補充司法實務在保險法的最新動態,並補充新的研究文獻。 本次改版,承蒙朱柏諺、蔡承翰、古宓棋、趙曼君等碩士班同學細心校對,使得本書的錯漏處可以減少,特此致謝。元照出版公司專業的編輯團隊,對於本書的順利付梓,亦功不可沒。 葉�ㄛw 謹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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