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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律評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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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本月專題】境外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 .FIDIC紅皮書國際逐條釋義 .向臺灣法院聲請承認/認可香港、中國大陸仲裁判斷之法規與實務/張詩芸文章 .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之概貌 .淺談部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黃郁炘文章 【司律評台】 .警詢傳聞例外要件之舉證與調查 .論檢察官就請上案件之處理/彭聖斐文章 【誰說法治】 .論商標權作為流行音樂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之選擇/陳秉訓書籍影音文章 .勞動事件法「繼續僱傭型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別適用關係/楊景勛文章 【律師智匯】 .中國大陸葉永青抄襲案對藝術產業的深遠影響 .從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看商標淡化的保護範圍/蔡億達 .訴請解任已卸任董事之權利保護必要 .各級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之相關法律爭議 編輯手札 紛爭解決的方式,除了一般認為理所當然的訴訟程序外;在商業活動領域,為了兼顧紛爭處理程序的效率與經濟性,仲裁程序常被優先於訴訟程序列為考量。仲裁程序之選定,通常會約定在雙方當事人的商業往來基礎合約之中,一般稱為「仲裁條款」。當然,當紛爭產生時,事後雙方另行約定選定仲裁為紛爭處理程序,亦無不可。在國際實務慣例上,仲裁程序又可區分為「機構仲裁」與「非機構仲裁」。前者係指向特定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程序聲請,並向其繳納表定的仲裁規費後,以啟動仲裁程序。一般而言,機構仲裁的仲裁程序都在該機構中進行。所謂非機構仲裁,則並無向特定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聲請,係由雙方當事人於仲裁條款中,約定仲裁程序與費用,以及仲裁人資格與選定方式。非機構仲裁程序的進行地點,亦由仲裁條款中約定,或由所組成仲裁庭決定之。 仲裁程序大家都聽過,也知道臺灣有仲裁法的規範;但並非所有法律人都有處理仲裁的經驗。本期的「本月專題」特別邀請對於仲裁程序有豐富經驗,甚或是具有國際仲裁經驗的律師來介紹仲裁相關的議題。包括國際工程仲裁、國外仲裁判斷於臺灣的認可與後續強制執行,以及我國撤銷仲裁司法實務等核心議題。仲裁可探討議題很多,後續我們將邀請具有處理仲裁實務經驗的律師或法官,接續介紹或探討仲裁實務有趣的議題。 另外,本期「司律評台」,係由幾位司法實務界菁英,就刑事程序上有關警詢傳聞例外要件之舉證與調查以及檢察官對於告訴人請求上訴考量等實務常見議題,提出探討與其見解。最後,本期有些智慧財產權實務上議題,由學者與具有實務經驗律師,以實際案例,跟讀者一起分享其專業上觀點,提供讀者參考。 總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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