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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2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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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本期試讀】
【法學教室】 .受解聘與經議決一定期間內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公立學校教師之權利救濟途徑 .辯護人對於被告羈押處分之準抗告 【法學論述】 .同審判權對同一私法關係裁判歧異時行政機關之角色 【法學思維導引】 .合意管轄之種類與推認原則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書籍影音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可不可以開除工會幹部? 【編輯手札】 憲法第16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其訴訟救濟之具體內容,則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相關之法律。訴訟救濟相關之主題貫起本期文章之脈絡。林鈺雄老師以「辯護人對於被告羈押處分之準抗告─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一文,以案例方式解析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合憲性。其從區辨羈押裁定之抗告羈押處分之準抗告,探討準抗告權人之範圍以及辯護人準抗告之代理權性質以及其瑕疵補正,讀者應可從其論述,理解憲法法院之判決內容。 陳信安老師以「受解聘與經議決一定期間內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公立學校教師之權利救濟途徑」一文,對於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以及行政法院判決之見解,將公立學校不續聘、解聘或停聘教師以及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一定期間不得聘任教師的法律關係分別定性為聘任契約之意思表示以及行政處分,而影響後續救濟管道,加以探討。 劉建宏老師則以「不同審判權對同一私法關係裁判歧異時行政機關之角色─行政機關之『風險留置義務』」一文,先分析行政訴訟法第117條規範結構與制度功能,其次探討行政機關受民事法院裁判之拘束,再論及國家高權主體間相互尊重原則,最後參照比較法,得出行政權在裁判歧異時之角色,提出其風險留置義務概念作為解決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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