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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

高級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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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10/19
染上「喪屍煙彈」怎麼辦?──淺談「依托咪酯」升一級毒品後的刑事責任

法領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

【關鍵詞】

【背 景】
A男基於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犯意,向姓名不詳、綽號之B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萬元之代價購入依托咪酯。A男在購買後隨即吸食並開車回家,路上因發作後撞上路旁的行人。A男隨即被路人制伏。試問A男犯行為何?

【焦點檢視】

一、前言
毒品的危害在近幾年,因為型態轉變,導致取得的成本變低與管道越來越多元,讓許多不肖份子透過各種方式引誘吸食。近期最恐怖的就是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由於採用電子煙的吸食方式,所以根本無法透過外觀進行判斷。喪屍煙彈是不肖業者把麻醉藥物依托咪酯混入電子煙油製成的新興毒品,吸食後會讓人意識混亂、全身顫抖、失去自我控制。然最糟糕的是,由於吸食方便所以許多人會在開車的時候吸食,導致毒駕的狀況產生,進而造成許多不幸事件發生,所以這也是為什麼依托咪酯的毒品分級在這一兩年內快速升高。

二、依托咪酯原本是什麼?為何變成毒品?
依托咪酯原本是醫療用的靜脈麻醉藥物,用於手術或插管前讓病人快速進入麻醉,本身是合法藥品,然而該藥物之所以危險,在於它從「靜脈注射、醫師監控」的使用方式,被改成「肺部吸入、自行施用」,混入電子煙吸食後藥效會以極快的速度直衝大腦,吸食者在短時間內就會喪失對身體的控制。
而升列第一級毒品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意圖販賣而持有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單純持有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對一般接觸喪屍煙彈的個人而言,最常面對的是「施用」與「單純持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依法構成犯罪,單純持有依數量論處,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三、施用毒品後的處遇程序?
在毒品案件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初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檢察官原則上應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而非直接起訴判刑;此外也可能有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空間。
觀察勒戒是把施用毒品者送入勒戒處所,觀察評估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期間不超過兩個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初犯,或經勒戒、戒治後三年內未再犯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而非直接起訴。觀察勒戒的設計,是讓施用毒品者先接受一段不超過兩個月的觀察與評估,判斷其是否有繼續施用的傾向。若評估後認為無繼續施用傾向,會釋放施用者後並為不起訴處分;若認為有繼續施用傾向,則可能進一步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對初次施用喪屍煙彈的人而言,這代表只要是初犯、單純施用,在法律上的第一站通常是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的有期徒刑。

四、結論
若以本案來說,A男吸食喪屍煙彈後駕車,會同時面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或第4款之公共危險罪,而上開條款所規範吸食物品,皆會對駕駛人的精神力、注意力、控制力與反應能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力,而使其致生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有學說認為,在本條第3款的情形,因為欠缺客觀上如同第1款酒測值的數值分析,因此須採個案認定判斷具體行為人是否因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等物而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狀態,認為本款仍應做抽象危險犯之認定1,且主觀上對自己有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等等有認識,仍決意為開車上路,故會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結果的駕駛行為。
若釀成車禍傷亡,還會有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因危態駕駛後肇事而同時犯過失傷害時,兩罪乃基於不同行為,故應該成立數罪併罰2;更甚者,造成過失致死或致重傷罪的情況下,第185條之3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成立不真正競合,應直接論以第185條之3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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