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佈日期:2017/04/22 |
高院105年上易字第2366號(hydis關廠工人抗議案) 三名聲援 Hydis 關廠工人的台灣民間聲援者,2015年參與蛋洗移民署的抗爭行動,分別遭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0條之侮辱公署、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等罪名起訴,高等法院在月初作出判決,認為為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判處抗議三人無罪,本案涉及於抗議場合罵髒話及蛋洗等是否涉及言論自由之判斷。 【本案爭點】 抗議者因移民署強制Hydis韓國籍抗議工人出境,向移民署砸擲雞蛋及大喊「幹○娘」之事實,是否構成言論之認定?是否為刑法第311條之善意發表之言論,而阻卻集會遊行法第30條之集會遊行侮辱公署罪? 【法院判決摘要】 1.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尤於人民對政府施政或國家公權力行使表達不滿提出抗議或批評時,在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下,國家更應給予人民最大限度之維護及容忍,不能僅因表意者表達方式尖酸刻薄、粗鄙,即欲加以限制或科責,俾達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避免寒蟬效應。抗議者朝移民署建築物丟擲雞蛋、蛋液之方式,對前揭關於Hydis工會成員遭移民署逮捕驅逐出境之處置作為表達抗議、批評、否定之意,同時刺激民眾意識,吸引執政者及社會大眾對移民署強制遣返前揭Hydis公司事件相關外籍人士事件是否妥當之關注,自屬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 2.又刑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是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以生雞蛋朝移民署建築物丟擲,既無故意侵害人身或人性尊嚴,復因蛋殼極易破碎,僅可能導致蛋汁四溢、殘留污漬甚或散發惡臭等結果,手段侵害性甚低,堪認抗議者以此舉表達其等意見之方式,未逾對特定公共議題之合理評論範疇,要難認其等有侮辱公署之意,縱因此使移民署難堪,亦非得逕以侮辱公署罪之刑責相繩。 【關鍵字】lawdata.com.tw/tw/search_list.aspx?searchkey= 【延伸閱讀】 1.集會遊行上的警察權發動/林佳和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06447 2.抗議有理,丟鞋無罪?對公職人員丟鞋的法制分析/陳淳文 http://lawdata.com.tw/tw/doi/?doi=10.3966/102559312015040239005 3.侮辱公務員/王皇玉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6257 4.新聞事件的刑法分析-侮辱公務員的「侮辱」意義/陳子平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4749 5.不可能的任務談檢察官對於妨害名譽罪的舉證責任/錢建榮、王怡今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70998 6.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俞百羽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036&bkid_1=&KindID3=&KindID4= 7.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林子儀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22&bkid_1=&KindID3=&KindID4= 【延伸影音】 言論自由司法審查體系之檢討──「雙軌理論」的反思/黃銘輝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iS=1229&iM=3232&iC=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