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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5/04
累積投票制的任意與強制

【法領域】
公司法第198、227條

【關鍵詞】
累積投票制、全額連記法、董監事選舉、修改章程

【背 景】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提出修法建議,擬將現行董監選舉制度,從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改成:「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章程自行決定董事產生方式,章程未規定者,即由股東會以全額連記法選任董事。」引發外界譁然,認為公司可修改章程採用其他選制,將導致贏者全拿,損害小股東權益。為何公司法全盤修政委員會,甘冒外界「保障小股東權」之大不諱,而提出此建議,甚值探討。

【焦點檢視】
一、修法歷史
  關於我國之董監選舉制度,於民國(下同)90年前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90年修法時則改為任意規定。理由係因累積投票制的實施雖然使持有相當比例股權之股東有較高機會取得董事席次,而有保障小股東之美意;惟同時也容易形成董事會內部派系對立,造成經營紛擾並助長經營權爭奪。有鑑於此,在去管制的規範模式以及所有與經營分離的潮流下,公司法第198條增加「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之文字,將原本強制規定改為任意規定。但因嗣後發生一連串的經營權爭奪事件,造成贏者全拿的局面。如96年國巨大毅案:國巨已買進大毅相當股份,卻因大毅於股東會當場修改章程,將累積投票制改為全額連記法,致國巨全軍覆沒。因此100年再度修法,回歸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現行公司法第198條:「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即是。

二、累積投票制與全額連記法之優缺點
  累積投票制之意旨,乃係為強化個別股東權以防止股東會中多數派以其優勢把持選舉,致少數派永無當選之機會。蓋透過少數派之當選董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之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之功能;但缺點則可能導致董事會內部之對立,而增加公司運作之困擾。
  全額連記法具有避免公司派和反對派之間的鬥爭,減少公司資源浪費在不必要的內耗的優點。缺點則是將使贏者全拿,可能侵害小股東權益,無法達成董事會多元化,不符合「公司民主」與「比例代表」之精神。
  由上述可知,兩者各有優缺點,應採何者,立法應視實際情況考慮之。

三、修法委員會不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之理由
  修法委員會認為,以中小企業為原型的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本高度集中,無論是否採累積投票制,均難想像外人得以介入。累積投票制並非唯一,也非必要的保護少數股東之手段。累積投票制執行成本高,且董事會容易派系林立,反而轉成儀式機關,無法真正討論問題。至於外界所擔憂之濫用,修法委員會已有配套因應:股東會召集事由要充分揭露,不能再濫用臨時動議;斷絕突然以臨時動議變更董監事選任方式,在董監選舉前發動突襲。
  因此,就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言,董事選任方式宜由章程自治,本不以選舉為唯一方式。而就公開公司而言,累積投票制可能係屬公司內部紛爭不斷的問題根源所在。因此建議不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希望公司依其需求和股東的共識來決定適合自己公司的選舉制度,以提升公司的運作效率。

【必讀文獻】
1. 邵慶平,累積投票制的任意與強制,月旦法學教室,87期,2009年12月,53-58頁。
2.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修法建議,http://www.scoca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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