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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5/08
此吸塵器非彼吸塵器 賣場大盜偷天換日

【法領域】
刑法第320、339條

【關鍵詞】
持有、陷於錯誤、竊盜、處分財物

【背 景】
  臺北市一名男子,每次到大賣場消費,都買高單價的吸塵器,但明明上萬元的商品,條碼一刷,價格卻變成1,000多元,調閱監視器才發現,原來男子竟然把條碼貼紙撕下後,換上加工過同品牌都價格低廉的商品條碼,多次騙過櫃檯結帳員,15,000元的商品,只用1/10的價格就買走。

【焦點檢視】
  一、本事實主要涉及詐欺取財得利罪、竊盜罪和侵占的區分。首先從簡單剔除的開始,侵占罪的客觀行為是「易持有為所有」,持有是指行為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物具有支配力的狀態。本案中賣場雖然容許客戶在賣場內可將商品放入推車,但在結帳前其實都不會同意顧客自行處分商品,所以實際上顧客對於商品並沒有侵占罪的「持有」,所以不會成立侵占罪。

  二、而詐欺罪是指行為人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受有財產損害。也就是被害人要有處分財產的意識,造成財產的損害結果。而竊盜之客觀行為則被害人不能有處分財產的意識。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題:「甲在大型賣場內,乘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盒裝義美餅乾全部自箱內取出置於一旁,換裝高達五千元價值之洋菸後,仍將裝箱外表封妥回復原狀,搬至賣場出口收銀處結帳。收銀人員眼見裝箱封口完好無缺,但不知其中有詐,仍依裝箱標價結帳而向甲收取五百元後,將該箱物品交付甲取走,問甲所犯何罪?」,共有三說:

  「甲說:構成竊盜罪。甲係利用賣場人員不注意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該等洋菸得手……至於甲將竊取之高價洋菸放置於義美餅乾裝箱內,偽裝購買低價之義美餅乾,並付出價金,無非結帳時掩飾其竊盜行為,以便攜出賣場,不影響竊盜罪之成立。
  乙說:構成詐欺得利罪。甲利用大賣場貨品裝箱封妥後,整箱賣出,結帳時未必開箱查驗之機會,以高價貨品裝入低價裝箱內,混充為低價品,圖得其間差額利益,以此詐術使收銀人員陷於錯誤,而將該高價貨品誤以為低價貨品而結帳出售……
  丙說:構成詐欺取財罪。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欺罔手法,使收銀人員陷於錯誤,未經開箱查驗,將裝箱之高價洋菸誤認係低價之義美餅乾,而以義美餅乾裝箱標價計價,使甲詐取洋菸得逞,自係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至於甲支付義美餅乾低價品之價額,無非係欺罔之手法,不影響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主要的差別就在於賣場對於這外表低價,實際高價的貨品,有沒有想處分的意思。2實務結論採丙說,也就是認為有處分這個具體商品的意思。所以成立詐欺取財罪。若認為賣場對「實際的高價商品」無處分意思,那就成立竊盜既遂罪。

【必讀文獻】
1. 吳耀宗,詐欺罪與竊盜罪之區別,月旦法學教室,149期,2015年3月,24-26頁。
2. 陳子平,刑法各論(上),元照,2013年,506-5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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