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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5/17
偵查公開不公開?! ── 個人資料維護與媒體影響審判的兩難

【關鍵詞】
偵查不公開、媒體審判、網路資訊、個人資料

【相關法條】
憲法第11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

【焦點檢視】
  日前客委會主委受攔查一案,警方為處理爭議而公布攔查錄影,遭法界批評有違反個人資訊保護之嫌;另外在南港女模命案中主動公布應召站將嫖客名冊供記者翻攝及洩漏案情,也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爭論…。

  警政署向全國司改會議提交報告指出,近來除了媒體未審先判的報導偏頗情形嚴重之外,網路上諸如「爆料公社」一類的社群平台造成的以訛傳訛,對於治安維護及偵查辦案造成影響,建議修正有關建放寬發布新聞標準,使警方得以主動說明闢謠。

  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3項的例外規定,如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仍得例外公開偵查中所知悉事項,依據同條第5項所授權制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其第9條則規定了得適度公開的事項(現行犯、通緝犯或對於媒體新聞不實的澄清等);行政院公布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中則規定,除各檢、警、調機關指定之新聞發言人於同法第4條之情形得發布新聞外,其他人等不得公開偵查消息。

  偵查階段的資訊是否公開,除為了落實犯罪嫌疑人的「無罪推定」外,也是確保偵查機關有犯罪資訊優勢地位,但在網路發達的資訊流通時代,個人資訊的保護更是偵查資訊不予公開的重大考量,但如何與媒體為促進點閱率而散播不實訊息以及「媒體公審」、「網路公審」的亂象對抗,而不損害人民知的權利以及新聞自由,有待公眾一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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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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