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7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7/08/10
金融機構執行洗錢防制的實務問題

【關鍵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遂本於洗錢防制法7、8、9條之授權,研訂「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草案,但考量各業別有其執業特性,並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適用「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草案第2條第1款)。其中之銀行業,則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1.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KYC, Know Your Customer)
  金融機構為有效防制洗錢,應執行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至少包括取得客戶資訊、評估客戶風險及辨識、驗證客戶之實質受益人等合理措施。就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而言,首應注意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立帳戶(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草案第3條第1款)。其次,金融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二)進行下列臨時性交易:1.辦理一定金額以上通貨或一定數量以上電子票證交易時。2.辦理新臺幣三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跨境匯款時。(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四)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草案第3條第1項第2款)。又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一)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二)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開戶、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投保、保險理賠、保險契約變更或交易,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三)採取辨識及驗證客戶實質受益人之合理措施。但於辦理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時,不適用之。(四)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徵詢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草案第3條第4款)。
  應注意者,若客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其身分:(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二)規範及約束法人、非法人團體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及在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中擔任高階管理職位人員之姓名。(三)法人、非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草案第3條第5款)。首先,就所謂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而言,若為本國法人,應取得包括法人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稅籍資料)、股東名簿、負責人登記資料、股東會、董事會之會議紀錄或財務報表等文件、代表人之身分證等;若為外國法人,應取得註冊國(登記國)之法人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稅籍資料)、股東會、董事會之會議紀錄或財務報表等文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等。其次,就規範及約束法人、非法人團體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而論,除公司章程、附屬章程、有限合夥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董事、監察人及高管人員之身分證件外,本文以為,尚應包括股東書面協議、表決權拘束契約或信託契約等文件。至於法人、非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除應核對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外,尚應確認其主要營業處所之所在地。

2. 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類型
  金融機構若發現無法有效控管及降低洗錢或資恐風險時,應採取去風險化之策略,避免與特定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開戶、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或交易、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投保、保險理賠、保險契約變更或交易者,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於面對面業務往來或交易時,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五、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六、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七、建立業務關係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八、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草案第4條)。其中,關於疑似使用人頭或虛設行號開設帳戶之判定,實務操作上較為困難。本文以為,前者應判斷其資金來源、資金去向、資金或資產之管理、使用、處分權限或損益歸屬等情事;後者則應判斷是否為空殼公司或紙上公司等,再依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3. 持續審查機制
  金融機構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一)客戶加開帳戶、新增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新增註冊電子支付帳戶、保額異常增加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二)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三)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二、金融機構應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過程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三、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四、金融機構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但金融機構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交易,或客戶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第3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草案第5條)。因此,金融機構應依客戶之風險等級定期執行客戶審查,若為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此外,若客戶有新增帳戶或業務往來關係時,亦應進行持續審查及監控是否有疑似洗錢交易之情形。至於所稱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例如客戶遭報導重大負面消息、交易模式發生重大變化或擔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等情況。



◎本文完整請參閱:【 月旦法學雜誌第267期】洗錢防制法之發展趨勢:金融機構執行洗錢防制之實務問題/王志誠


 看更多2017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