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7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7/10/02
要命的玩笑 電線桿上纏保鮮膜
                                                       許哲涵(執業律師)
【法領域】
刑法第185條

【關鍵詞】
公共危險、交通、他法

【背 景】
楊男凌晨1時許騎車行駛道路上,突然發現前方有反光的東西,立即將速度放慢,仔細一看原來是有人將保鮮膜貼在兩旁電線桿上。新莊警分局中港派出所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發現2名男子凌晨1時18分左右出現在案發地點,2分鐘後離開。警方已根據車牌鎖定2人,後續將約談到案,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偵辦。

【焦點檢視】
壹、本件行為人主要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第一項)」。關於本罪的內涵,以下分述之:

一、具體危險犯
本罪在性質上屬「具體危險犯」。具體危險是使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因為具體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一,所以不能以某種程度的假定或抽象為已足,對具體危險之證明和判斷,事實審法院應以行為當時之各種具體情況以及已經判明的因果關係為根據,用以認定行為是否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具體危險犯在刑法分則中以諸如「危害公共安全」、「足以發生……危險」、「引起……危險」等字樣明示之。

二、公眾
本罪側重保護者乃在保障公眾交通安全之社會法益,是其所損壞之客體,只須係供公眾往來之路陸為已足,不以既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亦不以編定路名為必要;又刑法所稱之「公眾」之定義,向來包括不特定之多數人,亦包括特定之多數人;且該法條旨在保障公眾往來之安全,如有任意破壞妨害致生通行安全之具體危險,即足成罪,不以確有實害或危險發生為必要,亦不以尚有其他道路可供通行而影響其成罪與否。

三、行為
(一)只需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又所謂「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係以有形之障礙物,截斷或杜絕公眾往來之設備而言。例如以鐵鍊,將道路圍攔,阻斷該路之 通行,使車輛必須改道行駛,也成立本罪。
(二)而所謂「他法」乃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屬之。因此行為人罔顧高速公路上往來頻繁之車輛,驟然任意變換車道蛇行,甚至強行由行駛於內、外側車道之車輛中間,違規貫穿超越二側之前車致擦撞外側車道上之小客車。其駕駛行為雖未壅塞道路,但客觀上不僅足以引發車輛失控,進而撞擊高速公路上其他車輛,致生往來之危險,實際上亦已擦撞他人之車輛,造成實害,自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之要件。

四、故意
有實務見解曾認為:「某甲無照駕駛機車,拒不接受交通警察檢查,加速在公路上作「之」字蛇行,以阻止在後追趕之警騎,藉以逃走,某甲應否論處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公共危險罪?某甲駕車蛇行,係以阻止警騎追及,目的在於逃走,無使公眾往來發生危險之故意,且確信其騎術精練不致使公眾往來發生危險,否則自無冒自己生命危險蛇行,除違反交通規則外,該條項既非處罰過失犯,尚不能認有該條犯罪。」,不過有學者認為,這樣的看法無疑是混淆瞭刑法上目的(動機)與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目的雖在於逃脫但不代表採取的蛇行方式不會造成往來行人之危險,否則所有飆車的人能否都說目的在於尋求刺激,而欠缺本罪之故意呢?

貳、本件中行為人在深夜,將透明的工業保鮮膜纏繞在道路兩旁電線桿上,雖然意義應該在於惡作劇,但確實會造成往來的駕駛(尤其是騎乘機車者)因為沒發現到保鮮膜存在,撞上後失控受傷,本文認為可以構成壅塞道路致生往來之危險,而符合本罪。所以,這種玩笑還是少開為妙。

【必讀文獻】
1.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四版,2011年9月,215-218頁。
2.林東茂,交通犯罪,月旦法學雜誌,177期,2010年2月,232-240頁。


 看更多2017年時事短評